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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法中承包方發包方的關系是什么樣

2024.01.07 427人閱讀
導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規定,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3)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承包人和發包人的關系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屬于層級關系發包人指的是建設單位,分包單位是在總承包單位的下級單位,分包人指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一般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當事人,不能越級。發包人指的是建設單位,分包單位是在總承包單位的下級單位,不能越級的意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

法律主觀:

一、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由誰行使

我國法律規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主體。

二、發包主體

發包主體(即發包方)是指依法有權對農村土地行使發包權的當事人。

這里“發包權”,是指發包方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和委托發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

(1)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 合同 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3)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該條規定的發包方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約定,也仍然依法享有這些權利;同時,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這些權利,如果有限制這些權利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4條):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該條規定的發包方的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發包方必須履行,不得減輕或者放棄,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約定減輕或者放棄。如果承包合同中有減輕或者放棄其義務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規定,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具體來說:

(1)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村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發包。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設立村民委員會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

(2)組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如果該組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該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則應由村民小組發包;如果沒有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且村民小組不具備發包的條件或者由其發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發包。

(3)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顯然,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都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集體經濟組織、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主要發包主體。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農戶是農村中以血緣和婚姻關系為基礎組成的農村最基層的社會單位。它既是獨立的生產單位,又是獨立的生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的農戶,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員的勞動進行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的。對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戶成為農村集體經濟中一個獨立的經營層次,是農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位。

法律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首先,從農村土地承包的實際清況來看.承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戶”的代表與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按戶制作并頒發。

其次,以戶為單位可以解決農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從集體所得土地份額無法與農村集體簽訂承包合同并無法履行合同的問題,能較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土地權益。最后,一方面農村的傳統信用系統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礎上,一般認為農戶才是交易活動的主體,這一點在農民共同體里很重要。另一方面發包方或交易相對應的另一方總是希望以家庭(戶)為單位,以戶的財產承擔責任,以確保義務的履行。從這個角度講,以戶為承包單位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清況,有利于農村經濟活動的進行。

需要說明的是: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都有承包土地的權利,在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戶組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承包方;

(2)強調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主要是針對農村集體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適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

(3)農戶內的成員分家析產的,一些地方的實際做法是單獨成戶的成員可以對原家庭(戶)承包的土地進行分配。

2.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是農戶、單位或個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 拍賣 、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給農戶,也可承包給單位或個人,這里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來自本集體經濟組織外。需要注意的是:

(1)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

首先,該條僅適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的農村土地,具體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資源,以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為代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適用該條的規定。1996年中央有關文件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都有參與治理開發“四荒”的權利,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權。也鼓勵和支持有治理開發能力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或個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四荒”。

在優先承包權問題上,1999年中央有關文件又重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民都有參與治理“四荒“的權利,同時積極支持和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參與。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先權。

所謂同等條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和外部競包者同時參與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競爭,在兩者農業技術力量、資金狀況、信譽狀況、承包費用等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優先取得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兩者資信、技術等條件有所差異的清況下,當然應采取擇優選用的標準,而絕不是當然地將土地包給條件處于劣勢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否則就違背了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所強調的公開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原則。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倩況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一定享有優先權,這里的優先是以“同等條件”為前提的。在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單位或個人競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與外部競爭者具有同等的競爭條件時,發包方才可將土地優先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2)以其他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循的發包程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發包方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以上就是關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誰行使 這 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發包方和承包方是什么關系

法律分析:1、承包經營合同中的承包方與發包方存在著特殊的關系。

2、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應為發包方的總體財產。

3、承包經營合同是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律確認書。

4、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筑法》)、施工人(法律)。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法律關于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筑法》關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

5、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發包方和承包方是什么關系

法律主觀:

1、發包方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方是發包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它是處于主動的、有利的地位;2、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是承包項目的乙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發包方和承包方是什么關系

法律分析:發包方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

體,在一般情況下,它是處于主動的、有利的地位。承包方指承包項目的乙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發包方和承包方是什么關系

發包方和承包方是承攬合同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甲方、建設單位、業主、發包人都是什么關系?是同一個人嗎?

在一定程度上業主和發包人是同一概念,所以甲方就是業主或者發包人,而建設單位則是乙方。

1、在法律上來說是工程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對立的主體,一個是發包人,一個是承包人,都應該是獨立的責任主體,但是在實際中,二者往往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即后者是前者的一個子公司,后者不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

2、發包人有可能將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承包人,而該承包人又將工程包給建設單位,也就是轉包的行為,這在我國的基建中是常見的現象。

3、第一發包人和第二發包人之間是承包合同關系,第二發包人和建設單位之間是承包合同關系,盡管第一發包人和建設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的承包關系,但是,如果建設單位出了事情,第一發包人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建設方,施工方,發包方,承包方,這五者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業主,準確的說,是建筑物的使用者。

建設方,有可能是業主,也可能是開發商,也可能是代理。

施工方,就是施工單位。

發包方,就是建設方,俗稱甲方。

承包方,就是施工方,俗稱乙方。

舉例來說,如果北京大學要建一座辦公樓,但是出于某種原因(沒有地/缺少專業人才/資金是國撥而不是自籌/其他…),北京大學將此項工作交給萬科來進行建設,建成了仍然是北京大學所使用。經過招投標,最后是中建三局中標。

那么,業主是北京大學,建設方是萬科,施工方是中建三局,發包方是萬科,承包方是中建三局。

如果沒有交給萬科來開發,建設方和發包方就變成了北京大學。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分包人 發包人 承包人三者的關系?

一、分包人、發包人、承包人三者的聯系:

發包人將勞務交給承包人,承包人因一個人不能完成,又叫來人從總包的勞務中分一些出來,分給別人做,別人就是分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二、分包人、發包人、承包人三者的區別

1、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一般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 定義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總包與分包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發包人檢查權

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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