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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該怎么做(訴訟離婚怎么申請)

2024.01.10 875人閱讀
導讀:一、訴訟離婚需做什么準備 1、保持冷靜,抓住有利時機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許多 婚姻糾紛 不一定需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通過親友的介入或 律師 的介入,在雙方中間進行調解,有時也能促成雙方和氣的解除婚姻關系,3、一旦出現婚姻麻煩,并已產生離婚的念頭,一定盡早到婚姻專職律師處進行一個詳細的全面的咨詢,這些咨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 債務 情況、子女情況,律師的咨詢會給你的思路進行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于當事人的后期操作。

訴訟離婚需做什么準備

無論是通過協議方式還是 訴訟 方式辦理 離婚手續 的,此時對于當事人而言,最好事先做出一些準備,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達到自己的目的。當然不同的 離婚 方式下,當事人需要做的準備不同。那么 訴訟離婚 需做什么準備 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訴訟離婚需做什么準備 1、保持冷靜,抓住有利時機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許多 婚姻糾紛 不一定需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通過親友的介入或 律師 的介入,在雙方中間進行調解,有時也能促成雙方和氣的解除婚姻關系。因此王律師在接手婚姻委托案件時,總是先分析有無調解結案的可能,這樣可以避免委托人耗時耗財,又能避免雙方互相攻擊和傷害。 2、一旦條件成熟,立即著手準備起訴的材料,包括確定法院的 管轄權 ,書寫民事 起訴書 、 授權委托書 ,準備 結婚證 、 身份證 、大宗財產憑證及 訴訟費 ,同時要提起 財產保全 的,還應當書寫“ 財產保全申請書 ”,請求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搜集 證據 的,還應當準備“調查申請書”,另外所有的相關證據材料都應當全部備份。 3、一旦出現婚姻麻煩,并已產生離婚的念頭,一定盡早到婚姻專職律師處進行一個詳細的全面的咨詢,這些咨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 債務 情況、子女情況,律師的咨詢會給你的思路進行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于當事人的后期操作。 4、盡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發生矛盾時一般對此毫無戒備,但請您早作準備,以防萬一,王芳律師經常發現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總是在這方面根本從未留心。上述資料包括:結婚證、 房產證 、 車輛買賣合同 、發票、存折存單、 借條 、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復印留底,帳戶號均要作記錄。 5、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經常發生一方當事人的 工資 卡、手機、個人貴重首飾,甚至是自己父母贈予的有價值財產被另一方奪走的情況。 6、注意保存或取得與婚姻訴訟有關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針對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包括 夫妻共同財產 或債務的,包括對 子女撫養 監護權 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 家庭暴力 ,未及時報警并就醫,造成了證據的滅失,再比如夫妻曾簽署過書面的 離婚協議書 又丟失了。婚姻訴訟不同于其它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證據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積累,這對婚姻關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要求。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證據取得方面,在律師的指導下,盡早著手準備。 二、 離婚訴訟 答辯需注意什么 1、 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 立案 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 上海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于被動。 2、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系,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根據 民訴法 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于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 答辯狀 ,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并收閱,這樣可以了解對方的心里動態。 3、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系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在訴訟離婚中,可能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更多,此時要是不能很好的處理,那么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因此,事先了解清楚 訴訟離婚需做什么準備 ,其實對當事人來講,還是很有幫助的。

怎樣離婚訴訟

進行離婚訴訟的方式:

1、原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提供夫妻感情破裂、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等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受理案件,并依法進行審理、判決、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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