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什么意思(公證是什么意思解釋)
公證是什么意思
公證,即人們所說的公家作證。它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種活動。公證機關,是由國家設置的,行使國家公證職能的機構,我國的公證機關是市、縣公證處,還有外交代表機關即駐外使館、領事館。公證處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但它本身不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而是國家公證機關。各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自出具的公證書,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公證處由公證員、助理公證員組成。根據需要,可設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須由公證員擔任,并且必須執行公證員的職務。一切公證文書,都必須以公證員的名義出具。助理公證員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公證處通過公證活動,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公證機關辦理涉外公證,保護我國公民、僑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維護國家和法人在國際交往中的權利和權益;同時,也保護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合法權益。
公證的意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制度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鞏固法律和社會秩序的一種法律手段。證據保全的目的是公正、有效地解決糾紛將這種具有預防性功能的職能賦予公證機構是妥當的,公證機構是一種提供預防糾紛服務機能的社會組織,而證據保全是一項有效預防糾紛的措施。
公證機構的廣泛性和公信力使公證機構有條件行使這一職能。對于公證證明的事項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表明公證證明具有約束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效力,由此也產生了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作為義務。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1、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2、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是什么意思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公證文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作為法院認定的事實,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和撤銷。對于同一事項,其它證明與公證不一致的,以公證證明為準。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機關是由國家設置的,行使國家公證職能的機構,我國的公證機關是市、縣公證處,還有外交代表機關即駐外使館、領事館。公證處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但它本身不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而是國家公證機關。各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自出具的公證書,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是什么意思
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公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和過程。關于公證活動、程序、組織等規范內容構成了公證制度。公證制度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鞏固法律和社會秩序的一種法律手段。
公證書效力分三種:
1、證據上的效力。一切公證書都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因為公證是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證明,一旦糾紛發生,公證書就成為特殊的書證,證明力較強。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在審判人員認為沒有疑義的情況下,即可將公證書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
2、執行上的效力。我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對于追償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物品的債權文書,經審查該項債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雙方對債權本身無爭議,債務人應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時,公證機關可以給予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這種證明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權人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
3、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是該項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一,如沒有履行公證,該項法律行為則沒有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活動,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公證是什么意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并不一定發生法律后果,但為避免日后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⑤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公證是什么意思
房屋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要求,依法對房產進行證明,證明與房產相關的行為以及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房子需要做公證的情況
1、委托公證
現在,大多數的二手房交易都是經由中介完成的,當購房者或者售房者想要委托中介時,中介就會要求其辦理委托公證手續。因此,不論是境外人還是本地人,在二手房交易中都需要辦理相關的委托公證手續。
2、買賣合同公證
根據相關規定,在房屋買賣過程當中,如果交易雙方中的一方為境外人,則買賣合同必須經過公證后方生效,否則將無法送交易核心交易。
3、貸款合同公證
境外人如果需要辦理貸款,那么貸款合同就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才會生效,因為只有經過公證的貸款合同,交易核心才會受理并辦他項權利證明。
4、贈與公證
贈與人將自己名下的合法房產贈與給他人,必須經過公證才可以,因為只有經過了公證,才能證明該贈與行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并且是真實、合法的。此外,贈與的房產想要過戶就必須提供公證書,如果不經過公證就無法辦理過戶。
買房公證是什么意思
一、買房公證是什么意思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買房產進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與房產之間有關的法律行為。公證機關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給予當事人證明與房產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以及文書的真實性。為了減少房產的糾紛、規范房產的法律行為,但凡是關系到房屋產權變更的法律行為都必須辦理房產公證。
二、房產公證的作用是什么
1.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包括兩種意思:
①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
②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若當事人是因為被欺騙或是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非真實簽訂合同,可撤銷民事行為。因此當買房交易進行公證機構的嚴格審查后,即可確保真實性,能夠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問題糾紛。
2.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涉及交易的法律非常多,因此不僅僅只是為了專門的房地產法律規章所規范,同時為了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將房產公證作為房產買賣的必經程序,從而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公證是什么意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借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
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并由當事人起訴之后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擴展資料:
公證效力:
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于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于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于第三者的作用。
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③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參考資料:公證-百度百科
公證是什么意思?
拼音gōng zhèng。
注音ㄍㄨㄥ ㄓㄥˋ。
詞性名詞、動詞。
基本解釋公證 gōngzhèng,
[notarization] 由國家依法授以權利的機關(法院或公證處)對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遺囑公證。
出生公證。
引證解釋:法院或被授以相應權力的機構,依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的合法性、真實性的一種活動。如對契約、合同、遺囑等都可申請公證。
相關漢字公、證。
公證相關詞語:確證、見證、公證、證明、公道、公共課、例證、公共建筑、公羊、公共秩序、公使館、公害、雷公、公職人員、最大公約數、公使、太公、公共廁所、人民公社、公案、中國致公黨、專員公署、公署、公益金、公房、居民身份證、國家公園、大公報、公敵、罪證、見證人、保證人、物證、公墓、公差、辯證法、佐證、天公、寓公、證明書、公理、公司債券、公婆、社會公德、公共事業、公休日、公訴人、憑證、公休、鐵公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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