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哪些(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善意取得的5個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 一,讓與人必須是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動產。因此贓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則即使是贓物、遺失物,仍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 二,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物,如爆炸物、槍支彈藥、麻醉品、毒品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國家專有的財產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國有財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國有企事業單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這些單位處分的國有財產,與集體和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一樣,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 三,必須是動產。善意取得只適用于動產。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采用登記制度,不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 四,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取得財產。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為實現。如果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行為取得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 第 五,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的讓與人為財產的所有人。受讓人在讓與后是否為善意,并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貨幣和無記名證券是一種特殊動產,持有者就是貨幣和無名證券上所記載的權利的主體,因此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時,不考慮受讓人主觀上是否屬于善意,也不考慮讓與人獲得占有時基于所有權人的意志。記名證券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什么是善意取得的五個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對于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的五個要點內容為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善意取得也被稱作即時取得,主要指的是受讓人從無權處分人方面獲得轉讓的財物。那么如果受讓人是出于善意的情形下獲得財物,這時受讓人擁有財物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所有權的取得包括一般取得和特別取得,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 )。
【答案】:ABD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簡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1.出讓人無權處分;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現代民法的產物。指動產由無權處分的占有人轉讓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時,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動產的所有權或他物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請求第三人返還,而只能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財產所有權,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并請求權一并喪失。原權利人有請求非法轉讓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失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財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財產;
2、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
3、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基于合理的價格;
4、已作出了物權變動行為。
善意取得制度在整個物權法體系尤其物權變動制度中處于一個重要而又“敏感”的地位,由于與無權處分行為具有天然的聯系,善意取得指的是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轉讓給受讓人,在受讓人取得財物時是出于善意的情況下,則能取得財物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應知道讓與人轉讓財產時沒有處分該項財產的權限,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淵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護手”原則,這一制度的目的是協調財產所有權的靜的安全與財產交易動的安全之間的沖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