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可以扣物嗎(民事糾紛派出所可以扣車嗎)
有糾紛私自扣留對方貨物可以嗎
法律分析:違法。債權人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民法理論上稱之為自力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對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受到非法損害或妨害時,以其力量(民事行為)加以自我保護的民事行為。權利人為保全自己的權利,不經過司法程序而以自己的強力對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加以押收或毀損,法律上允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由于任意拘束人身、押毀財物易引發更大爭議或沖突,文明社會原則上禁止自助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民事糾紛私人可以扣押車輛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是沒有權利行扣押他人財物的,如果私自扣押他人債務的,屬于侵犯他人財物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在扣押他人財物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民事糾紛私自扣押財物
法律分析:私自扣押他人財物輕則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重則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非法扣押他人財物的行為顯然具有違法性。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但刑法中均沒有相應的罪名規定,因此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情節嚴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訴訟予以拘留、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私扣物品是侵權糾紛嗎
法律分析:私扣物品是侵權糾紛。 出現民事糾紛時,有些人會私扣他人的物品,而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個人是沒有權私扣他人物品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私扣他人物品是屬于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返還物品,同時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要承擔治安處罰責任。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發生糾紛扣押他人物品違法嗎
民事糾紛一般是不能扣押他人的貨物的,私自扣押私人物品屬于侵權行為。是違法的。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
(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
(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
(三)財產的保管人;
(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調解民事事糾份派岀所人員有權沒收對方手機嗎?
只有查證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才可以扣押,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才可以沒收,否則并無權扣押當事人手機,但因為調查需要可以暫扣,必須出具書面文件。
對于派出所扣押手機不返還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該派出所或者是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如果被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的,依法要予以退還,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具體規定如下 :
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因民事糾紛私自扣押他人車輛構成犯罪嗎?
私自扣押他人車輛觸犯了刑法;這是屬于非法侵占,觸犯了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如果你們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的情形的話。他人私自扣留你車輛的行為已涉嫌違法,請向社會公權力機構求助:撥打110報警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民法典》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