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協議離婚,4年后起訴法院是否是合法的
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前提是該離婚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且夫妻雙方當事人都在該離婚協議上簽名,否則就不具有效力。
一、在民政局辦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除雙方都同意離婚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意思,也不會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二、協議離婚的辦理程序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打印,如閔行區和普陀區。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并提交,如徐匯區。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系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第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第六、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后,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三、離婚協議的內容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后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后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婚雖然離了,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由于女方一般對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護自己,同時由于離婚時女方往往由于太傷心、太難過而情緒波動較大,在達成離婚協議時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況。
因此,為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避免離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糾紛,建議女性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先向有關專業人士咨詢,或者請律師代表自己與男方協商,或者請律師居中調處,在雙方發生爭議時請律師闡述有關法律規定,再由雙方提出自己的意見,然后在律師的幫助下達成離婚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夫妻簽訂離婚協議書,除雙方都同意離婚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才能夠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協議離婚后反悔能起訴嗎,協議離婚應當注意的問
一、協議離婚后反悔能起訴嗎?
1、就離婚本身而言,不可以反悔。
2、就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要看具體情形,離婚一年內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的。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下面的情況: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并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二、協議離婚應當注意的問題
1、確定有管轄權的民政機關。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非必須到原結婚登記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2、雙方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癥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
3、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這一意愿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
對于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非自愿的,而是被對方采取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則財產分割等協議內容無效。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4、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卻不能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就無法通過登記程序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這是指雙方對離婚后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