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后債權怎么處理(公司清算債權怎么辦)
公司清算后債權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注銷,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準注銷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法院破產清算后怎么處理債務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后應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為,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于實現怠于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公司終止后,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于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于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于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后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為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于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后,以公司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如果破產清算的,以破產財產按一定的順序清償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一)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著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于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二)破產案件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案件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