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主觀: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程序是對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或者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監外執行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_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監外執行的條件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的條件
監外執行,一般指的是由于犯罪人具有法律所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而暫時變換刑罰執行場地和執行的方式,監外執行是刑罰中的一種執行制度;一般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人,因為其具有不合適的收監執行的一些特殊原因,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則由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需要監外執行的,應該由執行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單位進行審查批準。犯罪人在監外執行期間,應該計算在刑期時間之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例如病愈、或者哺乳期滿之后,若刑期未滿,則可以繼續收監執行;如果刑期已滿,則應該及時釋放犯罪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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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有: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4、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5、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6、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監外執行的程序是什么: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
2、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3、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4、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監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如下:1、適用對象:有期徒刑、拘役、無期徒刑;2、適用條件: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懷孕或者正在步入婚姻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3、決定主體:在交付執行前,由交付執行的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如果是監獄提出書面意見的,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如果是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的,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第三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睂τ诒桓嫒丝赡鼙慌刑幘幸?、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交付執行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睂τ谌嗣穹ㄔ簺Q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在決定予以收監的同時,應當確定不計入刑期的期間。對于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監后,所在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由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
監外執行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因為罪犯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暫時變更執行刑罰的場所和方式的執行制度。通常情況下,條件:第一、有嚴重疾病要保外就醫;第二、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時允許監外執行,且不會危害社會等執行條件的。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嚴重疾病或已懷孕,正在哺乳的,可以暫時監外執行。但是有社會危險性或自傷自殘的罪犯,不能保外就醫。
一.不適用監外執行:
1.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3.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二.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1.累犯分為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針對特殊犯罪的罪犯,不管在任何時間,重新犯此類特殊罪名的,都構成累犯。
2.一般累犯針對一般犯罪,構成一般累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后罪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均為過失犯罪的情況,均不能構成累犯。
3.前罪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同時根據案件事實和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其他情節,實際上應當對犯罪分子所犯后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什么是監外執行的條件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的刑罰執行方式。實際上是將監禁刑罰轉變為非監禁執行的寬濟執行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監外執行的條件
法律分析:監外執行即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