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變更條件是怎樣的
工程變更的程序的時間節點是什么?
工程變更程序及各時間節點
工程變更程序及各時間節點分析
一、工程變更程序
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變更可分為監理人指示的工程變更和施工承包單位申請的工程變更兩類。
1、監理人指示的工程變更。監理人根據工程施工的實際需要或建設單位要求實施的工程變更,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直接指示的工程變更和通過與施工承包單位協商后確定的工程變更兩種情況。
(1)監理人或建設單位直接指示的工程變更。監理人直接指示的工程變更屬于必須的變更,如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提高質量標準、設計錯誤需要進行的設計修改、協調施工中的交叉干擾等情況。此時不需征求施工承包單位意見,監理人經過建設單位同意后發出變更指示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完成工程變更工作。
(2)與施工承包單位協商后確定的工程變更。此類情況屬于可能發生的變更,與施工承包單位協商后再確定是否實施變更,如增加承包范圍外的某項新工作等。此時,工程變更程序如下:
①監理人首先向施工承包單位發出變更意向書,說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建設單位對變更的時間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圖紙和相關資料。
②施工承包單位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如果同意實施變更,則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建議書的內容包括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計劃、措施、竣工時間等內容的實施方案以及費用要求。若施工承包單位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也應立即通知監理人,說明原因并附詳細依據。如不具備實施變更項目的施工資質、無相應的施工機具等原因或其他理由。
③監理人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的建議書,施工承包單位根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可行并經建設單位同意后,發出變更指示。如果施工承包單位不同意變更,監理人與施工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協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變原變更意向書。
④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監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單位書面建議后,應與建設單位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施工承包單位書面建議后的14天內作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施工承包單位。
2、施工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施工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可能涉及建議變更和要求變更兩類。
(1)施工承包單位建議的變更。施工承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等,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價格、縮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
監理人與建設單位協商是否采納施工承包單位提出的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監理人向施工承包單位發出工程變更指示。
施工承包單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建設單位獲得工程造價降低、工期縮短、工程運行效益提高等實際利益,應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約定給予獎勵。
(2)施工承包單位要求的變更。施工承包單位收到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發出的圖紙和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屬于變更范圍的情形,如提高工程質量標準、增加工作內容、改變工程的位置或尺寸等,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
監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單位的書面建議后,應與建設單位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施工承包單位書面建議后的14天內作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施工承包單位。
二、處理工程變更遵循的原則
1、必須明確工程設計文件,經過審批的文件不能任意變更。若需要變更要根據變更分級按照規定逐級上報經過審批后才能進行變更。
2、工程變更須符合需要,標準及工程規范,做到切實有序開展、節約工程成本、保證工程質量與進度的同時還要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變更有效。
3、工程變更須依次進行,不能細化分解為多次、多項小額的變更計劃。
4、提出變更申請時,要上交完整變更計劃,計劃中標明變更原因、始記錄、變更設計圖紙、變更工程造價計劃書等。
5、工程變更需要現場監理嚴格把關,根據測量數據、資料進行審查論證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并且需要做好工程變更的核實、計量與評估工作,做到公平、合理,符合規定程序后方可受理。
6、工程變更批準要求在7~15天內進行批復,嚴格按照此時間規定,避免出現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
7、工程變更得到批準后,監理根據復批文件下達工工程變更的指令,承包人按照變更指令及變更文件要求進行施工,除此以外,還要相應地減少或增加工程變革費用。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是怎樣確認的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確認的規定如下,則理應將發包人占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擴展資料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驗收,那么本來應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本條司法解釋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竣工驗收
參考資料來源:株洲市問政平臺—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表是否是交房的必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60個時間限制點
1、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2、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5、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6、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
7、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8、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的,應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9、發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10、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后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
11、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1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
1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4天內,但至遲不得晚于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后7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15、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6、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
17、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于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
18、暫停施工持續84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于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并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19、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后7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20、承包人應提前30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場;
21、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2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
23、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28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
24、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后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后7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后14天內審批完畢;
25、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將招標方案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后7天內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
26、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通知發包人,并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后7天內確認。
27、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簽訂暫估價項目的采購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天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4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逾期未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28、預付款的支付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執行,但至遲應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7天前支付;
29、發包人逾期支付預付款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30、承包人應于每月25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日至當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并附具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
31、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7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并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32、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無異議部分的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
3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簽發后14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部分項工程經承包人自檢合格并具備驗收條件的,承包人應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人進行驗收。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的,應在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人未按時進行驗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權自行驗收,監理人應認可驗收結果;
35、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14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
36、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將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提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核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28天內審批完畢并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等相關單位完成竣工驗收;
37、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在驗收合格后14天內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38、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占有工程后7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轉移占有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39、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40、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7天內完成工程的移交;
4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并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4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核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43、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4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45、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于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后7天內提出異議;
46、工程需要試車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范圍相一致,試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通知中應載明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
47、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48、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49、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陷責任期(含延長部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50、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后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51、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
52、在保修期內,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損壞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復,但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的,發包人可以口頭通知承包人并在口頭通知后48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并修復缺陷或損壞;
53、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于發包人違約: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54、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約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支付下列款項,并解除履約擔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款項;
(4)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的違約金;
(5)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按照合同約定應退還的質量保證金;
(7)因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55、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后28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
56、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
57、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58、承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發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則視為對發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59、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后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60、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范、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后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項事項另行約定。
變更洽商的日期可否超過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可否計入合同內
竣工日期和竣工驗收日期是兩個不同的日期,“竣工日期”就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中的這個日期。竣工日期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體現對施工單位的公平, 因為竣工日期與保修期有關,為了防止由于建設單位的原因拖延竣工。
而“竣工驗收日期”是建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設計、監理、施工等聯合驗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