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許可證的法律依據如何
建筑工程許可證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建筑工程許可證申領和管理,并對建筑工程的審查程序、審查內容等作出詳細規定。該辦法主要包括四章,分別是總則、建設項目審查及許可、管理和監督。
《建筑工程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由建設部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對建筑工程許可證的申領和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該辦法共分為四章,分別是總則、建設項目審查及許可、管理和監督。其中,總則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定義及許可證頒發的基本程序等方面;建設項目審查及許可章節則詳細規定了審查的程序、內容、時間限制等方面,以確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管理章節則規定了許可證的有效期、變更、注銷程序等管理問題;而監督章節則重點關注了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的按期完工和質量符合標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工程許可證管理辦法》還對未取得許可證而私自進行建設工程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禁止,并規定了相關的處罰措施。
如何申請建筑工程許可證?建筑工程許可證的申請需要到當地的城市規劃和管理部門或建設工程管理部門進行申請。在申請過程中,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包括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具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可以咨詢當地的管理部門。
《建筑工程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建筑工程的申領和管理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旨在確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質量。在申請建筑工程許可證時,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并到當地的城市規劃與管理部門或建設工程管理部門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明確建設工程規劃的報批程序和要求。未經審查批準的建筑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建筑法關于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法律主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 施工許可證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 拖欠工程款 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建筑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出具的施工場地已經具備施工條件的證明文件)。(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施工圖紙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兩個證全部是城市規劃部門頒發的,但是有先后順序。區別在于第一個是針對“用地”,第二個是針對“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主要規劃的是大的方向的要點,比如地皮的用途,廠房還是住宅,綠化多少等。拿到此證之后才能領取土地使用證,才可以讓設計院畫圖紙(沒有此證設計院不敢畫圖的)。圖紙設計完之后,報送規劃局審批,才能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針對工程提出的更加具體的事項,比如層高,面積,主體結構等,這個證領到手之后才能領取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
《關于統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第一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地項目的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6、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并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圖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個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附圖和附件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包括: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的范圍。二、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及發放期限三、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廢止《建筑法》第九條規定。四、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的報告制度《建筑法》第十條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法律規定在哪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法律規定主要在《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許可》第一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中,具體規定如下: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