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分類包括哪些(地役權包括哪些權利)
地役權的屬性包括
地役權的屬性包括如下:
法律分析: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甚至是租賃權)。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分離而單獨轉讓。
2.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便用權)分離而單獨抵押。
3.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_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無相反約定,受讓人同時取得地役權。
4.曾經的地役權人,若完全喪失對需役地的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其地役權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地役權的從屬性的體現是: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不得單獨抵押。地役權屬于從物權,地役權設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地役權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一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地役權的分類
(一)積極地役權與消極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實現方式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積極地役權和消極地役權。積極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可在供役地上為一定的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也稱作為地役權。消極地役權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地役權,因其負有一定不作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容忍義務,又稱不作為地役權。
(二)地役權的繼續地役權與非繼續地役權。以地役權的行使方式或權利實現的時間是否繼續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繼續地役權和非繼續地役權。前者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都有地役權人的行為,而權利卻能不間斷地實現的地役權,道路與設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權利人在持續地行使地役權。消極地役權一般均為繼續地役權。后者又稱間斷地役權,是指權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權利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否則無法實現其權利的地役權。
(三)表見地役權與非表見地役權。以地役權的存在是否表現于外部為標準,可將其劃分為表見地役權和非表見地役權。前者是指權利的存續,能自外界得以知曉,有外部事實予以表現地役權,如通行地役權或地面排水地役權等。后者是指權利的存續,不能從外界予以認識,無外部事實作為表現的地役權,如埋設地下管線的地役權、眺望地役權、采光地役權、特定營業禁止地役權。
(四)以地役權的內容為標準的分類
1.通行地役權。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達自己土地為目的的地役權。
2.有關水的地役權。具體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權,即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權利;
(2)導水地役權,即利用管道或溝渠經過供役地把水導入需役地的權利;
(3)排水地役權,即把生活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供役地或經過供役地排向他處的權利。
3.眺望地役權。即為了確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夠眺望風景,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不得建造或種植超過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權利。
4.采光地役權。即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在一定的區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種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權利。
5、支撐地役權 即利用他人已經建成的墻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著物的權利,設立此種地役權往往為了節省建筑成本或為了擴大房屋的使用面積。
6、放牧地役權。即按照約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馬、驢等牲畜的地役權。
7、建造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地役權。需役地的物權人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與供役地的物權人協商,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一項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役權。
8、排污地役權。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業,盡管其營業可能已經獲得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但此種排污行為客觀上會給相鄰不動產的利用造成損害或不便,企業可以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訂立契約,支付對價,獲得一項排污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