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里公安局抓了人,怎么批捕
被外地公安局抓了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抓到犯罪嫌疑后,首先進行刑事拘留,經過進一步核查后,證據充分的會報請檢察院批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親人被公安抓了怎么辦
出現上述情況,首先不要慌張,您的親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為有罪。那么,作為親朋好友的我們到底該怎么辦呢?
一、自己的親屬突然失去聯系,聽說是被抓了,如何才能確認真實情況?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聽說家屬被抓,又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了解相關情況。
二、去找辦案警察的時候,警察告知通知書已經寄回家了,但沒有收到,該如何辦?
告知通知書是按照犯罪嫌疑人口述的地址郵寄回家,實踐中常常出現犯罪嫌疑人為了避免家人擔心而不填家人的聯系地址。在這樣的情況下,您可以到偵查機關詢問罪名和要求給予告知通知書,并詢問誰是承辦人,可以及時聘請律師進行會見,提供法律幫助。
三、如何確認自己親屬被關押的地方?
您可以通過刑事拘留通知書上所載明的看守所確定其關押地方;若未能及時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則可以直接向所了解到的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詢問。
四、突然收到一張刑拘通知書,該怎么辦?
如果家屬得到刑拘通知書,說明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一些證據,您的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
刑拘通知書會向您透露以下信息:(1)您的家人涉嫌的罪名;(2)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是誰;(3)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10日內,最長37天,檢察機關自偵案件10日內,最長14天,您的家人就會被檢察院批準逮捕或釋放。
當您得到刑拘通知的時候,您可以存一些錢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及時委托律師會見,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五、親屬被抓后,想送衣物等物品該送到哪里?
剛進看守所您的家人是非常痛苦和無助的,吃穿都是問題,所以我們建議您到看守所去為他存點錢,順便給他帶點穿的衣服和洗漱用品。您可以在看守所專門的接待室里存錢,建議您不要存太多。
六、親屬被抓后,想知道親屬到底犯了什么事,該如何聯系?
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應在您的家人被拘留后的24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寫明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并送達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但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因為“有礙偵查”而不予通知的情況,或者《拘留通知書》并未送達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的情形。
因此,建議家屬主動和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聯系,要求不要郵寄《拘留通知書》,由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直接去公安機關簽領,一般情況下,只要能證明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朋友,公安機關會同意這一正當要求。
若公安機關仍不同意家屬直接簽領《拘留通知書》的要求,那么家屬就應該立即委托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時了解案情,研究對策。
七、親屬被抓后,十分擔心親屬挨打,該怎么辦?
您的家人被刑拘后,家屬應盡快委托律師介入,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過刑訊逼供等,他可以在會見律師的時候向律師講明情況,律師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檢察院等部門提出控告,如果事實屬實,那么辦案機關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將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八、人被抓了,家屬想見面問一些情況,該如何辦理?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生效以前,家屬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只有律師才能見到。因此,在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屬應該盡快委托律師,只有這樣才能及時讓律師會見當事人,及時了解案件的情況。
九、請律師是不是必須要有拘留通知書?
有拘留通知書的應帶到律師事務所讓律師了解更多具體情況,有助于案件的辦理,如果確實沒有拘留通知書的,也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交納律師費即可。但請律師之前最好盡量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況,比如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名被拘留,何時被拘留,案件的經過等,以便律師能更好的為您服務。
十、如果涉嫌犯罪,誰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什么時候可以請律師?
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其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聘請。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其近親屬,可以為其聘請律師;如無近親屬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也可以代為聘請律師。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同時還需要立即做好以下的15件事,才能做到從容不迫:
1、首先要堅持詢問抓人者有無拘留或拘傳證,必要時可以要求照相或者復印。
2、堅持要看抓人者的證件,記下警察的單位、姓名、警號、手機號,必要時可以報警或者一起前往社區派出所讓警官見證并備案,防止被黑抓。
3、盡快(最好不超過24小時)向辦案單位核實是否是該機關抓人。
4、向抓人單位落實人被羈押在哪個看守所、拘留所,索要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一般會通過掛號信的方式郵寄給家屬,注意查收。
5、向決定拘留單位落實涉嫌什么違法犯罪行為被拘留。
6、落實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或者司法拘留期限最多15天。刑事拘留就麻煩了,一般意味著你的親人涉嫌刑事犯罪。
7、按時往看守所、拘留所存錢,現在看守所基本不接收衣物及私人用品,將錢一次性存足最少2-3千,讓親人有錢購買衣物、用品、訂餐等。
8、立即將消息告知被抓人的單位以及可以通知的親友。群策群力,沉著應對!
9、盡快正式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這一點最重要。偵查階段除了辦案人員,只有律師可以見到你的親人。律師可以幫助家屬進一步了解罪名、會見并為你的親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為控告申訴。換句話說專業刑事律師是你親人唯一的保護神。
10、根據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適時發布相關消息,防止辦案機關暗箱操作,謹慎利用微博、微信等新社交媒體。必要時可以讓媒體報道,加強社會公眾監督。
11、請信得過的親友統籌全局,明確分工負責,幫助正確決策。不要盲目聽信他人的許諾,比如有關系、能撈人等!一旦輕信,輕則浪費錢財,重者貽誤時機,造成終生的遺憾!家人千萬不要有銷毀隱匿罪證、干預辦案、包庇同案犯等行為。否則一個沒出來,又進去好幾個!
12、隨時做好打持久戰的經濟、時間和思想準備。刑事案件是國家公權力和個人私權不對等的對抗,經濟成本、時間成本很高。
13、如果真理在手或者說可能無罪,不要輕易妥協。
14、盡人力而聽天命,不到最后不罷休。
15、盡可能不影響家庭中年邁者和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學習。
公安局從抓人到判刑中間要經過哪些步驟?
公安局從抓人到判刑中間要經過3個階段:立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提起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第二百四十四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