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能收養幾名子女-(最多可以收養幾名孤兒)



最多能收養幾名子女-(最多可以收養幾名孤兒)
最多能收養幾名子女-(最多可以收養幾名孤兒)
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1、如果收養人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可以收養兩名子女,那么收養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有三類人不受人數的限制:第一類是孤兒,第二類是殘疾的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類不受收養人數的限制。
收養關系產生的效力是怎樣的
1、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2、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正如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3、收養條件制約收養效力,影響著收養關系的和諧與穩定。民法典放寬了被收養人的年齡,實際上是對收養法第4條將被收養人限制在‘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修正,彌補了‘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被收養的遺憾,有助于滿足收養的多元需求與價值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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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人最多可以收養兩名子女。具體如下:
1、如果收養人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可以收養兩名子女,那么收養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2、但是有三類人不受人數的限制:第一類是孤兒,第二類是殘疾的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類不受收養人數的限制。
收養孩子條件如下: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健康狀況符合領養條件,家庭穩定,有固定的生活和經濟來源,能夠提供必要的養育條件,有合法權利和利益獲取能力。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或者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等等。
綜上所述,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p>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