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否作為老人的監護人呀(子女是老人的監護人嗎)
父母老年以后兒女是監護人嗎
法律分析:老年人的監護人并不是老年人的子女,因為老年人在法律上不需要有人進行監護。監護只針對兩種人,分別是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老年人隨著年齡的退化,只是行動和生活上有一定的不方便,只要老年人不是精神病人的,只需要子女履行贍養義務而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老人的法定監護人
法律主觀:
老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是子女,成年子女對于父母具有贍養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子女可以成為父母的監護人嗎
子女原則上不可以成為父母的監護人,因為成年子女是需要贍養父母的,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監護義務,監護跟贍養在法律層面上是完全不同的,即使父母在年老以后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子女也要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一、子女可以成為父母的監護人嗎?
子女不可以成為父母的監護人,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贍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二、監護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子女應該如何履行贍養義務?
1、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四、父母作為監護人有哪些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綜上所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監護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履行的是贍養義務,正因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義務,所以子女在履行贍養義務的時候,不能跟繼承老人遺產聯系在一起,如果子女拒絕贍養老人且情節惡劣,可按照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
子女是否是父親的監護人
法律中子女不是父母的監護人。年邁的父母是需要有人來進行贍養的,應該說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贍養人而不是監護人,贍養人和監護人這是完全不相同的兩個法律名詞。
一、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嗎
沒有。公婆與兒媳,女婿與岳父岳母,雖然以父母子女相稱,但并非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同時,兒媳也對公婆的遺產沒有繼承權。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協助義務不是贍養義務。如果婚姻關系接觸,或者贍養人死亡,那么協助義務也解除。
二、媳婦有有義務贍養公婆嗎
兒媳沒有義務贍養公婆。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于夫婦關系存續期間。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三、丈夫去世妻子必須要贍養丈夫父母嗎
丈夫去世妻子沒有義務贍養丈夫的父母。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協助義務只適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協助贍養義務將自動解除,丈夫先于婆婆死亡,兒媳不屬于法定的贍養人,沒有相應的贍養義務。只有成年子女,才具有對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其他人都不具有贍養他人父母的法定義務,兩人形成了婚姻關系,作為兒媳也不具有贍養丈夫父母的義務,贍養公婆不是兒媳的法定義務,喪偶兒媳對丈夫父母盡了撫養義務的,可以作為丈夫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子女是父母的監護人嗎
法律分析:法律中子女不是父母的監護人。年邁的父母是需要有人來進行贍養的,應該說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贍養人而不是監護人,贍養人和監護人這是完全不相同的兩個法律名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一條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法律中子女是父母的監護人嗎?
一、法律中子女是父母的 監護人 嗎? 不是,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法律規定的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 法定監護人 ,所以,老人如果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會需要監護人,與年齡大小無關。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 民法典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哪些人是老人的法定 贍養 人? 《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贍養人。 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凡有贍養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負有贍養父母之責。 這種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而且也發生在 非婚生子女 和生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繼子女和履行了 撫養 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贍養的義務。女兒出嫁后,一方面繼續負有贍養自己父母的責任,一方面又要協助丈夫贍養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三、不 贍養老人 判刑嗎?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 對于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 贍養費 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 繼承權 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3、對于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指年滿60周歲的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發生糾紛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如子女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法院查明情況后,要強制子女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根據當地的生活標準,判決子女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也可以根據老年人追索贍養費的申請,在判決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以解決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4、 其次,對于虐待遺棄父母的子女,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指子女對父母經常以打罵、凍餓、限制自由、污辱人格等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遺棄父母,指子女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的情節嚴重的行為。虐待父母,情節惡劣的,依照《 刑法 》第260條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致使被害人重傷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遺棄老人,情節惡劣的,構成 遺棄罪 ,按照《刑法》第261條的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子女還沒有成年或者不具備獨立的生活能力之前,父母一直都是扮演和充當著子女監護人和撫養人的角色,同樣的,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在我國法律當中規定子女是必須要對父母盡贍養義務的,親情關系雖然不是付出和回報的這樣一種投資關系,但在法律上是有監護和贍養這兩種相對應的法定義務的。
老人監護人是什么人
法律分析:如果老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的話,那么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為其監護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老年監護人簽約制度
法律分析:老人的監護人一般是配偶,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都可以作為老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的申請須有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同意,方可生效。
監護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辦理監護公證,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