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農村拆遷征地補償怎么提高有什么辦法嗎
江蘇省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江蘇省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建設用地分為國家建設用地和鄉(鎮)村建設用地,國家建設用地征用農村土地就涉及到征地補償問題。江蘇省征地補償新標準具體規定如下:(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27、28條規定)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以上就是江蘇省農村拆遷補償標準的詳細介紹,各位拆遷戶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的進行土地面積測量,并配合拆遷辦的相關拆遷工作。如果拆遷補償未能及時發放或有拖欠現象,除了協商解決也可以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
江蘇省農村拆遷宅基地補嘗辦法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參考網址:_400712.html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九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 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 全省四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 、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如何提高征地拆遷補償
1、利用法律程序,阻滯政府的拆遷進程,以時間換金錢
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及政府行政行為的程序性,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后,往往希望盡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時,被征收人通過一系列法律手段:申請聽證、復議,提起訴訟、申訴等,政府為了項目的如期進行,往往會作出一些妥協和讓步。
2、抓住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點,窮追猛打,向政府施壓
政府官員基于巨大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業績的誘惑下,作出的征收行為在實質或程序上或多或少會有一些違法之處,抓住這些違法點,要求確認違法并撤銷,這對于政府的征收進程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打擊,并且對部門負責人的政績也會產生負面影響,雖然在此時政府官員可能會通過各種途徑左右法院的判決,但贏得官司并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即使輸了官司,也會給政府很大的壓力,在此壓力下,政府往往會提高補償額了事。這就是所謂的“輸了官司贏了錢”。
3、尋找自身談判協商的特殊點,為政府“多給錢”找個理由,讓政府部門有臺階下
沒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據的漫天要價在任何時候都是不會得到滿足的,政府堅守補償金額底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擔心過高的補償會使得其他被征收人紛紛效仿,形成多米諾骨牌連鎖反應。找出自身的合理的與眾不同之處,為自己增加談判籌碼,也為政府的讓步找臺階下。
4、知己知彼,充分認識自身的優劣與政府的強弱所在
“知”的內容涵蓋兩方面:一方面指的是知識架構。拆遷涉及的知識方方面面,其中不乏專業艱澀難懂之處,普通民眾遇到拆遷,對于拆遷相關的知識幾乎為零,此時應該積極搜羅、整理、學習,否則,則應將交由專業人士解決,省心省力。
另一方面,被拆遷人還應該有充分的心理認知。一味的激進蠻干不僅不能為自己維權,還有可能讓自己陷入危難。但是不激進也不意味著一味退縮,消極應對。如果不表現出一定的反抗意識和智慧,拆遷方會認為這樣的被拆遷人“柔弱可欺”,此時,被拆遷人想要取得合理的補償更加艱難。
因此,被拆遷人應該有這樣的覺悟:拆遷是一場博弈,拆遷人野蠻無理并不可怕,被拆遷人弱小無助也不必慌張,只要了解拆遷的本質,尋找到合適的方法,并積極搜集信息,保存證據,充分利用各種有利資源,有理有節的與拆遷人周旋,就能取得好的成效,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5、準確把握解決問題的時機和尺度
征地拆遷問題的解決需要把握好時機和尺度,時機、尺度不到則火候不夠,取不到良好的效果,時機、尺度過了,則物極必反,可能會讓問題的解決陷入僵局。因此,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不可漫天要價,也不需要任由拆遷方宰割,需不斷的跟政府談判,拋出橄欖枝,讓政府在一段時期內放棄強拆,坐到談判桌上。在不斷的談判過程中揣摩政府的底線,根據自己的談判籌碼,適可而止。
6、委托專業律師
征地拆遷問題的解決,當下有幾種手段,上訪、鬧、委托律師。上訪者試圖通過引起更高層級別領導的關注,但這是一種非正常的解決途徑,一般政府官員都很抵觸這種方式,因截訪引發的人身傷害事故已經層出不窮。小鬧問題不一定能解決,大鬧卻對自身及家人安全不利,只有鬧到一定程度才可能引起媒體公眾的注意,而此時,很可能得不償失!委托律師是最溫和的方法,雖是溫和,卻是最有效的。律師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采取合乎法律程序的手段,合理合法地通過“打”或者談來解決問題,這是征地拆遷問題解決的普適之道,也是最為可取的方法。
7、充分發揮法官的居中調解作用
在中國特殊的國情背景下,法院在審理征地拆遷類行政案件中很難做到真正的中立、公正,但并不能因此而全盤否認法官個人的品行操守,對法官產生抵觸心理并表現在外在行為和言語上。對法官而言,如果能調解解決問題,那是最好不過了,好過讓法官昧著良心出一個自己都知道是違法的判決。在庭前庭中庭后多與法官溝通,督促法官多做政府部門的工作,促成調解工作。
8、集體維權中的被征收人需團結一致,共進退
俗話說一個籬笆三個樁,一個好漢三個幫。只有團結協作,齊心協力才能最終取得成功。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面對強大的政府和開發商,勢單力薄的個人無論從現實實力還是心理上都是無法與之抗衡的,多數被征收人團結起來,擰成一股繩,這樣不僅使得被征收人在抗拒非法強拆中的力量加強,而且使得被征收人堅定長期維權的信念,不會在現實和心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因此,在政府實施土地征收和拆遷補償安置的過程中,只要違背“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這一基本原則,即可視為違法,被征收人應該果斷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征地拆遷談判,怎么談可以提升安置補償
拆遷談判是指拆遷各方,包括拆遷方、被拆遷人、承租人和拆遷主管部門之間關于拆遷補償事項進行協商,尋求利益平衡點的行為。拆遷談判貫穿于拆遷的全線,是拆遷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拆遷談判更是一種學問,是一種心理戰。怎么運用好自己所掌握的證據、資料和規定,做好心里準備,想好每一次談判的方式和技巧,可以讓自己獲得滿意的拆遷補償是每一位被拆遷戶必修課。
1、合理定位,目標明確
這是貫穿整個談判過程的核心工作,對于談判的后期走向和最終的結果起到著決定性的作用。此處的合理定位,包括被拆遷戶對于自己的定位也包括對于拆遷方的定位。
對于自己的定位是一項重要但是很復雜的過程,需要綜合房屋的用途、面積、結構、位置,還與周邊房屋的價格來進行綜合的考量。對自己的正確定位會使自己的拆遷中掌握主動的地位,定位過高或是過低都不好,若是過高會導致對方認為你在談判中脫離實際,漫天要價,造成談判破裂,過低的定位又會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難以爭取合理的拆遷補償。因此合理的定位是談判的第一步。
談判是一件雙方的事情,因此在知己之后也要知彼,因此,在拆遷談判前,最好提前了解一下拆遷期限,施工工期是多少?觀察實際的拆遷進度情況?拆遷方和自己情況差不多的被拆遷戶是怎么談的?現在同等條件下拆遷方給出來最高的價格是什么?
2、掌握主動權,善于判斷
拆遷中很多被拆遷戶就一個辦法:拖,要么就躲著不見,要么就找各種理由不去談。但是這樣不是一個好的辦法,合法、合理并且必要的拖延才能真正在拆遷中占據主動。合理的必要的談判,我們不應該拒絕,但是要掌握談判的主動性。也就是說,在談判之初,我們要有權決定談判什么時候進行,在哪進行,和你進行談判的對方是誰。不要忽視這些細節,如果你能做到在這些小細節上占據主動,對談判是大有幫助的。
在拆遷中,拆遷方出于工期壓力或出于利益考慮,都希望能盡早完成拆遷,促使項目的盡早啟動與完成,因此對于非原則性的問題,被拆遷戶還是可以很好的掌握主動權,利用對方的心理特點,能為自身謀取更大的補償。但是在抓住該弱點的同時,一定要善加利用,有張有弛有度,若是過度利用反而容易激怒對方,使得談判的環境愈發惡劣,甚至爆發激烈沖突。抓住對方的心理特點是一門技術,如何利用則是一門藝術。
對于上述心理特點的善加利用有的時候有著很大的收效,但是更多的時候是不夠的,還需要利用拆遷方的漏洞。這一點與上一點是緊密相連的,合理利用拆遷方的漏洞,往往能帶來出人意料的效果。為了合理利用漏洞從而產生逆轉的效果,首先需要的就是對于漏洞的查找,需要談判者具備對案件具有整體的把控能力和專業的拆遷知識。所以這是談判的取勝的前提條件與制勝點。
3、注意細節,善用技巧
首先談判一定是一個善于傾聽的過程,可以說,傾聽是談判的重要的環節,是獲取對方信息的主要渠道,在談判的時候要善于使用各種方法誘使對方吐露出盡量多的想法,高明的談判者不會再談判開局的時候就將底牌亮出來,而是在獲取對方的信息之后,通過冷靜的分析,將對方的底牌摸清,知道對方的底線和真正的目的,進而掌控整場談判。但是這系列的行為一定不要給對方以驚動,因此要求談判者具有相當的談判經驗,這對一般的拆遷戶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同時,談判的時候一定要避免對抗式的談判,千萬不要在談判剛開始就和拆遷人爭辯,產生敵對情緒,這樣只會導致對抗,致使談判不能正常進行下去。
若是談判中出現僵局,此時首先通過解決一些小的拆遷補償問題為雙方創造談判機會,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一些微不足道的問題上達成一致,拆遷人就會變得更加容易被說服。
以下幾個細節問題是被拆遷戶在拆遷談判中一定要注意的問題,首先和你談判的拆遷方的代表可能會有好幾撥,那么此時就應該明確這些和你談判的人是否有談判的主體地位,他們所能談判的最高的權限是什么。和有權力的人談才有談判的效果,否則只是白白的浪費時間和精力。
同時在對拆遷方進行心理戰的時候,一定要反過來預防拆遷方對你實施心理戰,尤其是獎勵期心理戰,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獎勵期補償如果錯過就沒有機會了。
尤其在拆遷一開始的時候,雙方對于補償價格的心理預期差異很大,有時候對于原則性的問題存在著原則性的爭執,因此如果這些原則性問題得不到解決,談細節問題和給出具體的報價都沒有任何意義,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也應該在拆遷前期避免暴露我們的心理低價。這個時候,可以和對方談一些原則性的問題,在一些原則性問題得到確認以后再進行細節性談判,一些細節性問題得到解決后再具體報價。
總而言之,拆遷談判與其他談判有著共通之處,其中的談判技巧也是從常規的談判技巧和方式中衍化而來的。對于被拆遷戶而言,談判即要做好先期的準備工作要詳細了解有關于除權補償和安置的相關法律和政策,在談判中掌控主動地位,善于使用談判技巧,抓住細節,做到心中有數,進退有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最后,北京凱諾征地拆遷律師團提醒:由于拆遷中雙方主體的不平等,拆遷戶在談判中很難獲取優勢甚至難以有平等的地位,在進行拆遷談判前或者談判陷入僵局的時候,盡早委托專業拆遷律師協助處理拆遷糾紛,能更好的保障自身權益,少走彎路,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爭取到合法合理的拆遷補償。
江蘇啟東農村拆遷補償有什么標準
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江蘇啟東農村拆遷補償
(一)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后,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里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
1、宅基地補償費;
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二)農用地征收補償
(1)土地補償費
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如果以國家工程需要征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2)安置補助費
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于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3)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為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2007)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征收人可依據此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注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著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
二、南通市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幾年政府倡導一種提高城市職能,改善城市環境的一項利國利民政策,其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有本質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是由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一種三方結合方式,其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行自主拆遷。而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拆遷,其拆遷主體具有本質的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項目,因村而異,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經濟狀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補償方案確定。但大體上分那么以下幾個項目:
1、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于此標準。當然各村基本參照此標準履行,也有各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如:將300平方米以套內面積發給本集體組織村民。
2、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年的標準。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準進行相應提高。
3、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準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準。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
4、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很對營運性行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
5、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準,不能統一。
6、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臺;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臺等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
7、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準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農村拆遷補償和城市中的拆遷補償的標準隨著城鄉的差異,也是不同的。但是拆遷補償標準的制定,也是充分考慮到了農村朋友的切身利益,確保拆遷補償的標準合理,讓農村朋友的利益不受損,也保障了社會的團結穩定。拆遷補償標準的合理性涉及到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國家也對拆遷補償標準作出要求,保障農民朋友利益。
江蘇省淮安市農村征地補償辦法
具體如下:
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七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擴展資料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
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參考資料:淮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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