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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公安辦案人員回避(申請公安辦案人員回避依據)

2023.12.29 804人閱讀
導讀: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偵查人員回避或者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首先,對于辦案人員與本案相關人員有特定關系的,應當回避。如辦案人員是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包括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均應回避。其次,辦案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回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法官、檢察官等人員的業務規范,對于為本案當事人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宴請、索取當事人財務的辦案人員,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為,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應予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公安機關回避制度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法律客觀:

什么是公安機關回避規定回避,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情況。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回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回避,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第三十三條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回避申請書怎么寫?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公安辦案人員回避,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申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辦案人員申請回避由哪個部門批準?

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對不同的辦案人員,決定其是否回避的人或者單位也各不相同。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偵查人員回避或者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公安機關負責人回避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檢察人員回避或者檢察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回避或者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在案件的審判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回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長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對公安機關負責人是否回避。綜上所述,辦案人員申請回避的方式大體有三種,包括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通過上文,我們對辦案人員回避案子會重新調查么也有了一定了解。通常,在辦案人員回避后,其它辦案人員會繼續偵查案件,很少有案件能夠做到重新調查的,除非調查過程有重大問題。

申請回避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回避應該符合下列情形:1、審判人員、書記員等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審判人員、書記員等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3、審判人員、書記員等與該案子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比如甲審判人員與案子的原告有親戚關系,則被告可以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1、案件的審判人員是本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是直系血親關系的,應當回避;

2、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或者審判人員的近親屬與該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也應當申請回避;

3、審判人員曾經擔任過本案件的證人的;

4、審判人員與本案件的辯護人是配偶關系、親兄弟姐妹關系、父母子女關系等也應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申請回避的規定包括:

1、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2、書記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所在單位的院長、檢察長或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應當由指派或聘請機關的相應的負責人決定。

二、申請回避的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

2、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

3、駁回回避申請的,可以申請復議。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條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辦案人員主動回避申請書范文

法律分析:回避申請書范本要寫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信息。請求事項及理由:申請人系《某某某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現案卷已移交貴院審查起 訴,鑒于此案有退回重新偵查的可能,申請人有如下請求回避的原因。為避免本案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被申請人回避。望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回避事由和方式,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辦案人員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辦案人員回避的方式:(一)自行回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二)申請回避;(三)指令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規定

法律主觀:

需要回避的刑事訴訟中的審判人員包括: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以及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客觀:

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方式有哪些回避的方式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種:(1)自行回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2)申請回避。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回避條件,應當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回避方式。這里所說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某種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指令回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回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由有回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回避的一種回避方式。法規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紀發[1994]4號)第46條;《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5月1日施行)第49條、第5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33條。

公安辦案人員回避制度

法律分析:公安辦案指回避制度是指公安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辦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公安辦案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辦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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