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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能否被申請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多久)

2023.12.31 595人閱讀
導讀:老賴可執行的財產可不單指銀行卡里的存款,名下的房子、車子等,像要是有住房公積金、人壽保單、未成年子女名下資產、退休金等,也都是可執行的,具體如下:一、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是可以提取的,也屬于可執行的財產范疇,法院查到老賴有住房公積金,會讓住房公積金中心協助執行,把賬戶余額進行凍結劃扣,老賴的公積金可以執行嗎欠錢不還成為老賴,名下的資產會被強制執行,而有不少人并沒有房子、車子,銀行卡里也沒有存款,只是單位給交了住房公積金。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公積金的錢嗎?

法律主觀:

公積金不可以被強制執行還欠款,因為住房公積金是特殊的專款專用的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公積金不可以執行。

法律客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老賴的公積金可以執行嗎

欠錢不還成為老賴,名下的資產會被強制執行,而有不少人并沒有房子、車子,銀行卡里也沒有存款,只是單位給交了住房公積金。那么問題來了:老賴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執行嗎?下面就給大家來簡單介紹下,老賴可被執行的資產到底包括哪些。

老賴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執行嗎?

老賴可執行的財產可不單指銀行卡里的存款,名下的房子、車子等,像要是有住房公積金、人壽保單、未成年子女名下資產、退休金等,也都是可執行的,具體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是可以提取的,也屬于可執行的財產范疇,法院查到老賴有住房公積金,會讓住房公積金中心協助執行,把賬戶余額進行凍結劃扣。并且不單是老賴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其配偶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的公積金,因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會進行強制執行。

二、人壽保單

大多數的商業保險是不能強制執行的,但是人壽保險比較例外。人壽保險退保后有現金價值,也屬于老賴的責任財產,同樣可以強制執行。法院查到老賴名下有人壽保險會讓其主動退保獲取現金價值后履行義務,否則就會要求保險機構強制退保并把現金價值強制執行。

三、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

很多老賴會把自己的財產存到給未成年子女開設的銀行卡賬戶中來轉移財產,以逃避執行。要是被法院查到了,只要其子女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會直接認定為老賴的財產,也會將其強制執行。法院會把未成年子女的銀行卡凍結,并從中劃扣資金來償還債務。同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車子、房子,也是會被強制執行的。

四、退休金

老賴交了社保退休了就有退休金,也算是個人收入,同樣也是會被執行的。不過在老賴未退休前是不能執行的,所以要執行也是得等到老賴退休了辦理了退休手續才行,但不是執行全部,還會給老賴留下一筆生活開支的。

以上即是老賴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執行嗎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積金能否強制執行

法律主觀:

法院是不可以強制取出 公積金 的,法院只能凍結銀行卡和銀行存折,不能 強制執行 公積金來償還 欠款 ,他們也無法取出公積金。 一、 住房公積金 ,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 公積金貸款 1-5年利率4.59,6-30年利率5.04,公積金最高貸款從今年7月1日由40萬調整到60萬。 【法律條文】: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 勞動關系 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 退休 的;(三)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 購房貸款 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資 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 繼承人 、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 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法律客觀:

住房公積金能否被法院強制執行,一直是司法界爭論的熱點問題。有人認為,公積金屬公民個人財產,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可以被強制執行。有人認為,公積金作為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專項基金,應該專款專用,不應被強制執行。根據相關條例,公積金屬公民個人財產,在法律未禁止情況下,可以被強制執行。因為,《條例》沒有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得執行,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規定。《條例》對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限制,只是為了保證其用于居住條件改善目的的實現。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

公積金強制執行流程

公積金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1、向公積金管理機構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法院查封、凍結等措施。

2、法院受理申請后,告知職工有關強制執行事宜。

3、職工自行履行繳納欠款的義務。

4、如果職工未能履行繳納欠款的義務,法院將查封、凍結等措施直到職工履行繳納欠款的義務為止。

提取公積金的立案標準:

1、繳存時間標準:個人需要在公積金賬戶中繳存一定的時間,例如在某些地區,個人需要至少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才能進行公積金提取;

2、繳存額度標準:個人需要在公積金賬戶中繳存一定的金額,例如在某些地區,個人需要至少繳存了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最低繳存額度才能進行公積金提取;

3、提取事由標準:個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證明需要進行公積金提取的事由,例如購買房產、醫療救助、租房貸款等;

4、其他標準:不同地區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能還有其他的立案標準,例如年齡要求、住房產權等級要求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和銀行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在提取公積金前最好先了解當地的政策和規定。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住房公積金能否被申請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能被強制執行。因為《條例》沒有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得執行,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規定。《條例》對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限制,只是為了保證其用于居住條件改善目的的實現。 被執行人張某有房可居,住房公積金賬上現有的存款,不屬于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條件的情形,不屬于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中所列為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范圍。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 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于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于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而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并沒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存款,并且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擴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作為個人的預期利益,無論是否購房都將最終成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如果用來購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積金將體現為相應的房屋價值,

如果不購房在條件成熟時則轉換為為個人儲蓄返還給個人。既然作為債務人確定的將來肯定能取得的財產,那么就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住房公積金能否被申請強制執行

熱問|債務人名下有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還欠款?

近日,家住北京的吳先生反映,由于債務人欠錢不還,自己只得將其告到法院,法院判決債務人還錢,但債務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不過,他發現債務人名下有住房公積金。吳先生想知道,法院是否可以執行該債務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以實現自己的權益?

解答:

針對吳先生提出的問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表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朱現領律師進一步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對禁止查封、凍結財產的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執行財產豁免范圍。但是,需要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下,執行法院才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可強制執行的答復》也明確,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公積金可以被強制執行還欠款嗎?

法律分析:在保留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的前提下,公積金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不管是個人繳存還是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住房公積金可以被申請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住房公積金是特殊的專款專用的基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其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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