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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后能否分紅股權質押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2023.12.31 231人閱讀
導讀:保險公司股東質押股權時,不得與質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被質押的保險公司股權歸債權人所有,不得約定由質權人或者其關聯方行使表決權等 股東權利 ,也不得采取股權收益權轉讓等其他方式轉移保險公司股權的控制權,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權質押后股東可以分紅嗎法律分析:股權質押后股東可以分紅,除非在質押合同中明確排除,否則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股權產生的孳息(股息或紅利),出質人不得拒絕。

股權質押登記有什么后果且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法律主觀:

股權質押登記后果即生效。法律效力: 1、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收取孳息權、物上代位權和質權保全權; 2、出質人具有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新股優先認購權、余額返還請求權; 3、其他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東股權質押后還能參與分紅嗎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只是限制了股權的處分,如轉讓或贈與,并不影響股權本身所代表的股東權利,如投票權、分紅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股權質押后股東可以分紅嗎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后股東可以分紅,除非在質押合同中明確排除,否則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股權產生的孳息(股息或紅利),出質人不得拒絕。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股權質押后股東可以分紅嗎

股權質押 后股東不可以分紅。 股權質押后,公司的分紅應該由質權人享有,但只有在 債務人 不履行 債務 時,質權人才能行使質權,也才能以 孳息 充抵債務。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 債權人 代為履行; 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 債權轉讓 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 質押 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的,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保險公司股東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保險公司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 保險公司股東質押股權時,不得與質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被質押的保險公司股權歸債權人所有,不得約定由質權人或者其關聯方行使表決權等 股東權利 ,也不得采取股權收益權轉讓等其他方式轉移保險公司股權的控制權。

股權質押的后果

1、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2、質權人享有收取孳息權3、質權人享有禁止出質人違法轉讓已設質股票權4、質權人享有對股權的物上代位權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股權質押登記后果

股權質押登記后果也就是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權質押生效后,質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照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在其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滿而未獲清償時,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根據《物權法》219條和220條的規定,股權質押法律關系中的質權人可以通過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股權的方式行使質權,并從股權的處分價款中優先受償。

應當注意的是,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如超過質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超出部分歸出質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不足部分作為普通債務由債務人承擔。

(二)質權人享有收取孳息權

《物權法》213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沒有質權人和出質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質權人在收取孳息時并不當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是僅就孳息取得質權,孳息是作為質物的一部分而成為債權的擔保。

(三)質權人享有禁止出質人違法轉讓已設質股票權

《物權法》226條規定,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權質押采用的是登記公示生效制度,并不發生質物——股票,移交質權人占有的情況。因此,為了防止出質人隨意轉讓股權,侵犯質權人所享有的擔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規定。在出質人沒有取得質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試圖非法轉讓股票時,股票設質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有義務不予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四)質權人享有對股權的物上代位權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如果質物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的,則質權人不能要求出質人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

當出質人和質權人就上述“可能”有爭議并訴諸法院時,應當由質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由于股權的價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作為質權人,應當密切注意出質人所設質股權的價值變化。一旦出現股權的價值具有明顯減少的情況,應當立即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或采取其他相應的措施。

股權質押登記后會產生諸如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質權人享有收取孳息權等后果

,

股權質押后還可以分紅嗎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股權質押可以分紅。因為股權質押但是股權的所有權沒有變更,出質人仍享有股東資格。除非質押合同中約定分紅由質權人取得。股權質押登記后,質權才設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主觀:

股權質押有以下法律風險:質押合同無效的風險;未經質押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風險;股權價值發生變動、質權權益受損的風險;以及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變動股權的風險等。,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1.股權質押如何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其一,須質權有效存在,其二,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2.股權質押的實現,須與出質股權進行全部處分,這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對作為出質標的物的全部股權的處分。即使受擔保清償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屆期未受清償,也須將全部出質股權進行處分,不允許只處分一部分而擱置其余部分,此即為質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對出質標的物的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而不允許分割或只處分一部分權能。,3.禁止流質。禁止在質押合同中訂立流質條款(流質契約),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為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4.質權實現的方式,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1.從屬性。股票質押是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權利質押,是先有債權產生,再有質押出現,因而具有從屬的特性,它與其擔保的債權形成了一種主從關系,被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股票質押權為從權利。,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權。股票質押的代位權表現為,在股票發生滅失毀損時,股票質押的效力及于它的代位物上。,4.優先受償性。股票質押雖然在債務履行完畢之前由質權人占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于以股票的價值優先受償,因此,優先受償也是股票質押的本質屬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后還可以分紅嗎

法律分析:可以。股權被質押,不影響股東參加分紅的權利,股權質押只是限制了股權的處分,如轉讓或贈與,并不影響股權本身所代表的股東權利,如投票權、分紅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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