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有哪些(不當得利拒不返還的法律后果)
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立法關于不當得利只有兩個條文,《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民法典》對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司法解釋對不當得利的返還標的、返還范圍也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對不當得利的規定過于原則,對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未做區分,沒有明確的受益人主觀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司法解釋中對“返還不當利益”的界定不完備,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釋不明確。現行法規價格償還的計算方法,善意受領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時免除的返還義務以及轉得人的返還義務等未作規定。
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規定是985~988條,不當得利一旦成立,當事人之間就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應當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其所獲得的利益是不當得利,那么不需要返還該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過程中,不知道沒有合法的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方法有什么?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即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跡橘耐的義務。受益人返還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用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現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2、受益人為惡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時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只有為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范圍應該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 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于現存利益范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免負返還義務。 現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權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 孳息 。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 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2、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銷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 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解釋,并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后,應當予以收繳。依據該解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范圍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繳國家。 3、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于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第三人的返還損失義務成立要件為: (1)受領人為無償讓與; (2)受領物為受領人應返還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償物亦包括在內; (3)受領人因無償讓與而免除返還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下列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的有( )。
【答案】:D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包括原物和孳息
法律主觀: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與原物相分離的額外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關系所獲取的收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如下
1、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就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善意得利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得利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
2.惡意得利人,無論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擔返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根據上述規定,惡意得利人負擔較善意得利人更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得利人都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
3、明確特定情況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當得利受領人的讓與行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據,與受損者之間不成立不當得利義務,但第三人無償取得利益,相對于受損者的受有損失,顯失公平,故唯有賦予第三人返還的義務才能實現對受損者。
法律的重要性如下:
1、法律對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個別性指引和規范性指引;
2、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準則,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
3、法律對人的行為具有教育作用,這種作用表現為實景作用和示范作用;
4、通過法律,人們可以事前預計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在法律上是有效還是無效,會有什么法律后果等;
5、法律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
6、法律的社會作用,是執法作為特殊的社會規范,為實現階級統治的社會目的而發揮的作用;
7、法律的社會作用大致包括兩個方面:意識政治職能,即維護階級統治;二是社會職能,即履行社會公共事物。
法律的意義如下:
1、法律的秩序意義。法律在構建社會秩序中起著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證著人類的生存,保證著社會的發展。在現代社會,國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這取決于人對理性能力的確信;
2、法律的自由意義。法律提供給個人選擇的機會,法律明確行為模式,讓行為人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將個人自由賦予法律的形式,成為法律權利,使自由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最后,法律通過劃定自由的界限,為普遍自由的實現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為了每個人更好地實現自由;
3、法律的正義意義。正義是法律的理想或價值目標,法律通過分配權利義務,懲罰違法犯罪以保障正義,補償受害者以恢復正義;
4、法律的效率意義。在當代,法律對生活的滲透無所不在,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義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顧平等與效率的同時,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實現;
5、法律的利益意義。法律確認利益,通過平衡沖突進行社會控制,解決社會糾紛,平息社會矛盾,恢復社會常態,促進社會發展。
綜上所述,在具體的案例中,不當得利的處理也會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息息相關,因此在具體操作時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有哪些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對于這個問題,那么接下來,我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和各位朋友一起來了解了解關于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有哪些。
一、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有哪些
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于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并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范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于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于損失與利益的范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于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于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后,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于獲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
返還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則
法律分析: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應該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如形態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于尚存部分。
2、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返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
不當得利是民法當中那些不是正當程序獲得的一種財產性利益的,對于不當得利在民法上相應的主人都是有著一個返還請求權的,就是要進行相應的原物返還。關于不當得利返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的內容,以下就跟著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不當得利是民法當中那些不是正當程序獲得的一種財產性利益的,對于不當得利在民法上相應的主人都是有著一個返還請求權的,就是要進行相應的原物返還。關于不當得利返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的內容,以下就跟著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不當得利返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于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現在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3、利益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4、沒有合法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不當得利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民法通則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比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三、不當得利的管轄權怎么確定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我整理收集的關于不當得利返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的法律知識。對于不當得利是要原物返還或者是折價賠償的,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決定,不當得利已經損壞的,可以要求折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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