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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2024.01.03 832人閱讀
導讀:(2)無固定收入誤工費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

怎樣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需要什么條件?

(一)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

1、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

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誤工費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2)無固定收入誤工費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平均生活費”是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具體年限或賠償金額應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來確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90%(傷殘等級系數,下同);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

計算公式: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發、眼鏡等。

因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計算公式: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

按照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

交通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并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范圍。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

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因醫療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錢支付方式給予的撫慰。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劃分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不超過10%。

什么情況可鑒定為醫療事故

提起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的情況有: 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爭議 ,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 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九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哪些情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的相關規定,可以直接認定 醫療事故 的有以下幾個情形: 1、造成就診人死亡; 2、造成就診人有嚴重身體損害的情況; 3、造成就診人嚴重的殘疾; 4、造成就診人身體上的功能性障礙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 人身損害 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受理條件: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學會應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間期限:負責組織醫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

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

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

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

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醫患糾紛時,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或訴訟?

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怎么寫?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因?(寫明事實經過及要求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理由,可分兩段寫,第一段寫事實,第二段寫明理由。)

此致

甘肅××縣(區)衛生局

申請人:×××

××年××月××日

附:證據材料

申請流程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后,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后,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過醫療事故鑒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后,患者及其家屬不愿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于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鑒定事實的敘述和鑒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在現實醫療糾紛鑒定實踐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屬對于醫療技術問題說不清楚、對于鑒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帶有鑒定的要求就直接來到相關的鑒定機構。鑒定中心的接待人員,從方便鑒定的角度出發,會按照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填寫或者撰寫相關的文書,但是,這樣的幫助是出于對患者及其家屬方便的基礎上的,如果相關工作人員不提供這樣的方便的,患者及其家屬也不要生氣,按照法規的相關規定,是應當撰寫相關申請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撰寫相關材料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向工作人員提出,請求協助和幫忙

醫療事故鑒定要具備哪些條件

醫療事故鑒定 要求具備以下條件: 1、受理條件: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醫療事故爭議 未經其機構受理,不屬于非法行醫造成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2、時間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法律分析:對于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果出現雙方當事人對于醫療事件的協商處理出現了較大爭議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情形為:

1、有因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過失導致醫療糾紛的行為;

2、需要有醫療損害結果的發生;

3、雙方當事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共同向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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