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協議有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是怎么規定的
保密協議怎么樣才是合法的
法律主觀:
保密協議不合法的情形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公司本身是違法的與員工簽的勞動合同以及保密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即使勞動 合同違約 ,勞動者仍然有保密的義務,需要遵守 保密協議 的約定。 保密協議書從屬于 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事項。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因此勞動合同在簽訂的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協議的具體事項,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都有義務遵守。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項補充協議是從屬于 勞動關系 的。 單獨簽的保密協議依然有效 保密協議雖然從屬于勞動關系,但可以單獨訂立,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保密協議雖然從屬于勞動關系,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的,保密協議有效。保密協議具備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且保密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 工資 。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當立即補辦手續,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隨時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并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并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經濟補償金 。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保密協議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法 是和我們的日常生活緊密聯系的一個法律,一個單位要應聘員工,就要和員工之間簽訂一個勞動合同,一般合同有規定的內容,員工和公司之間應該按照規定從事活動,如果有保密協議的,無論違約或者沒有違約都要保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怎么樣才是合法的
法律主觀:
保密協議的生效條件(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
公司和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入職保密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們在入職的時候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我們隨意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公司可以向我們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公司和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二、一定要簽訂保密協議嗎
與員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來確認哪些是商業秘密、哪些不是商業秘密,正是企業對其特有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在這個意義上看,沒有保密協議也就沒有商業秘密,從而也就談不上什么保密義務了,但這不能理解為保密義務源自于保密協議,保密義務只能來自于商業秘密。
簽訂保密協議和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區別在于:簽訂了協議的用人單位在協議中有一個明確的違約責任,在一方違約時,法院可以就此違約條款直接判決賠償數額;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的,只要用人單位能證明勞動者有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由于此行為導致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失的,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密協議如何簽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保密協議時,如未同時訂立競業限制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雖可主張損害賠償,但舉證難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在與勞動者訂立保密協議時,建議同時訂立競業限制協議,這樣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
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訂立保密協議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期限、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責任等。保密協議可以在勞動者入職時簽訂,也可以在入職后協商簽訂。對拒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不予聘用。但是,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的相關知識,公司和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法律分析:保密協議只要合同內容合法,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當事人會受到協議的約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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