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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無收養手續的收養關系

2024.01.04 21人閱讀
導讀: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沒有辦理收養手續怎么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主觀:

沒有有收養手續可以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也可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解除收養關系公正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解除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活動。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無收養手續如何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主觀:

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除沒有辦理收養手續所形成的收養關系:如果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一致,收養關系的可以解除;養子女年滿八周歲以上,養子女本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沒辦理收養手續,怎么解除關系

法律分析:沒有合法手續的收養可以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也可以去民政局辦理解除手續。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生效。收養關系各方或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親友、群眾公認,明確以養父母養子女確實在一起生活的,雖未辦理收養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沒有辦理收養手續怎么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分析:沒有合法手續的收養可以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也可以去民政局辦理解除手續。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收養證明的怎么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分析:1.首先,要當事人的同意,養子女未成年時,需要得到養父母的同意,如果已經成年了的,只需要養子女自己同意即可。2.其次,解除收養關系的需要處理好財產問題和生活問題,當事人協議解除以后,要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且需要說明雙方解除收養關系的理由。3.公證人員需要對解除的情況進行調查,符合條件的,會辦理公證,解除兩者的收養關系,雙方的收養關系自收到公證書之日起就宣告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如何解除無收養手續的收養關系

解除無 收養 手續的收養關系的程序有: 1、填表申請; 2、遞交證件證明; 3、收回收養登記證; 4、審查審批; 5、頒發解除收養登記證明。 所需申請資料包括戶口薄、 身份證 、收養登記證、 解除收養關系 協議書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68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68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 撫養 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68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68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68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 、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68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68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68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68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68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 收養協議 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68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養父母已去世如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手續

法律主觀:

養父母去世了可以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的解除登記、撤銷收養證書、宣告收養無效,都能引起收養關系的終止。收養人死亡,被收養人又為他人收養,這也是引起收養關系終止的原因。,(一)在收養人一方死亡后,被收養人的監護權是由其養父或者養母承擔而非由其生父母承擔。,(二)養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導致收養關系解除,這并不意味著養父母死亡后收養關系便不可以終止。,1、養父母死亡,成年養子女與其養父母死亡自動解除收養關系。,2、養父母死亡,未成年養子女與其養父母收養關系,由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養子女的監護人(一般是養父母的近親屬)可以與送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如果生父母仍無力撫養子女,養子女的監護人亦可將子女轉由他人收養(轉收養)。,1、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2、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3、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4、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收養關系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有關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也會發生相應的變更。,(一)人身關系方面的變更:,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制血親關系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2、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3、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二)財產關系方面的變更:,1、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2、收養關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3、收養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收養關系的解除登記、撤銷收養證書、宣告收養無效,都能引起收養關系的終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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