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有哪些
試列舉《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十六條。
2、因欺詐保險金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3、因年齡申報不實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三十二條。
4、因復效失敗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5、因危險程度的增加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四十九條。
6、因未盡安全責任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7、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對保險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在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依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投保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費。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拒絕理賠,依合同法規定應視為債務人(保險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主要債務,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講,當保險人遲延履行賠償義務時,投保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行使請求權,訴至法院尋求公力救濟,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延期賠付的責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權,自力救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余保費。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后,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權,投保人可以獲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間屆滿的保費。當投保人認為保險人不能正確履行保險責任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滅已經開始的保險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后,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責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繳納保費后,保險責任開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滅已開始的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合同繼續生效,保險責任依然存在。保險人對解除合同前的保險事故繼續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保險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應屬其內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故保險人應賠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并承擔延期賠付的責任。
3、保險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要明確保險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須明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就是要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況。保險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投保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予解除。但合同法是處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險法則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別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則。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則已經發生的履行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惟一做法。應當分不同情況加以處理。通常繼續性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如租賃、承攬等合同。這類合同的履行不能返還,無法恢復原狀。保險合同應當屬于這類合同。保險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其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保險責任開始后至保險合同解除時的保險費。由此可以推定保險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保險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相對應投保人仍應支付保險費。不能僵硬地認為解除合同必定導致返還,而不考慮保險法作為特別法的特殊性。本案投保人不及時行使權力,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權,導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續,經過訴訟解除了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責任沒有溯及力,保險人應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責任,投保人亦承擔交納合同解除前保費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保險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法律分析:
保險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協議解除的情形是: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采取書面的形式。
法定解除的情形是: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6、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后,在法定期限內,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7、人身保險合同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超過二年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8、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衍生問題:
保險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保險合同可以解除嗎_保險合同解除后果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一種法律行為,其形式有以下兩種: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14條強調: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就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保險事故或保險事件發生后,可以從保險人那里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無必要,則可解除保險合同。但是,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
(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
(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對保險人解除合同做出了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依照《保險法》:當以下法定事由發生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時;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6)保險欺詐行為發生后,下述兩種情形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其一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其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關系到雙方的重大利益,故應當采取書面的形式。
2.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采取書面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
(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3、保險合同解除后果
保險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對原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溯及力。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對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欺詐行為而被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間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
法律分析: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有:
一、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三、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
四、合同效力中止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
五、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安全應盡責任的
七、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八、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賠償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 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自然終止
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凡保險合同訂明的保險期限屆滿時,無論在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過保險事故以及是否得到過保險賠付,保險期限屆滿后保險合同按時終止。保險合同期滿后,需要繼續獲得保險保障的,要重新簽訂保險合同,即續保。
(2)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終止
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3)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權利而終止
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可以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無須征得對方同意。《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這是因為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后,保險標的本身的狀態及面臨的風險已經有所變化,允許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保險合同終止權。
(4)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終止
指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生病而死亡。
(5)因解除而終止
保險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和解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_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
《保險法》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的終止有哪些情況
保險合同終止有以下的情況,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履行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6、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可以在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后的法定期限內解除合同。
拓展資料:
1、保險市場上的產品種類繁多。對于一個保險小白來說,選擇合適的保險需要注意很多細節,保險種類的先后順序也很重要。對于老年人來說,大病保險的價格相對較高。一般優先考慮醫療保險,以確保報銷治療費用。搭配意外險,防止意外骨折。如果可能,可以增加重病保險或癌癥保險。
2、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人投保,一般建議購買足夠的大病保險,一般在30萬以上,與醫療保險很好的配合,保證大病和小病都能報銷。它可以配備定期人壽保險。保險金額可以更高。如果平時開車或外出較多,可以加裝意外險。兒童保險優先考慮醫療保險。小病和大病的日常治療費用可以報銷,賠付不高。有條件的可以配重疾險。年齡越小,價格越便宜。
3、先做基本保證,在購買保險時,要踐行“保險”的原則,充分發揮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購買保險時,建議先做好基本保障,購買保證保險產品,如大病保險、醫療保險、意外保險、人壽保險等。在完善這些保障的基礎上,我們將配置年金保險產品。
3、盡快投保,如果你想投保,建議越早投保越好。盡快購買保險,主要是因為大病保險等健康保險產品對被保險人的年齡和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有要求。身體越年輕,保險越好,對被保險人越有利,保費更劃算。
我國保險法上規定的保險合同的解除情形。
【答案】:(1)投保人通知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2)當事人一方有義務通知對方特定事項卻沒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論當事人是否故意,對方均有權解除合同。(3)違反告知義務。(4)違反特約條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雙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無須與對方協商。(5)保險欺詐情形。
機動車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27條、第32條、第37條、第51條、第52條、第58條的規定,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2)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6)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7)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8)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百萬購車補貼
哪些保險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一般有: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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