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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有哪些(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有哪些)

2024.01.04 902人閱讀
導讀:(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4、原則:(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人有哪些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哪些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結果是否既遂或未遂。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符合主客觀要件(注意與a中故意的區別)。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以后確有悔改表現的,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定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屬于情節嚴重。

《民法典》(2024.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繼承的效力順序:

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遺贈>法定繼承。

三、法定繼承:

1、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代位繼承:

(1)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轉繼承指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其應繼承的份額成為自己遺產的一部分,由他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4、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四、遺囑繼承:

1、遺囑的形式:

遺囑形式見證人效力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況

公證遺囑公證機關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無、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1.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無效的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

(3)偽造的遺囑無效。

繼承權喪失的幾種情況是什么?

繼承權喪失的幾種情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虐待被繼承人的、偽造遺囑的等,對于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判定為繼承權喪失的情況。

一、 繼承權喪失的幾種情況是什么?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二、繼承人的分類有哪些?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繼承人的相關分類和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繼承人為了獲取繼承權而采取了違法的手段的,顯然是需要對其取消繼承權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對上述規定的繼承人來進行繼承權認定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喪失繼承權的幾種行為

法律分析:(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幾種

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這里要注意必須是故意殺人,過失殺人不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只要繼承人所殺害的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不論是直接殺害還是教唆他人殺害,不論既遂或未遂,不論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均喪失繼承權。但繼承人的配偶或其他親屬獨立實施殺害行為的,不發生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后果。但是,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動機,其雖會受刑事責任的追究,并不會因此而喪失繼承權;

3、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而不問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虐待被繼承人的,并不都喪失繼承權只有虐待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但是,繼承人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故本條又稱為繼承權的相對喪失,目的是為了促使繼承人改惡從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被繼承人的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不論繼承人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脅迫手段,只要導致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歪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權的喪失有哪些具體情形

繼承權的喪失的具體情形:

1、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2、子女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造成嚴重后果的;

3、子女為占有遺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既遂未遂,繼承人都會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意味著該繼承人不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分割的權利,但喪失繼承權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并不是說可以人為的覺得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究竟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有哪些?請跟我一起閱讀下文了解。

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第8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權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如下: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繼承人順序分配原則

繼承人順序分配原則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有哪些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規定處理;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形

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有: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形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若被繼承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也會喪失其繼承權。

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于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后來悔改的并且被繼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絕對喪失。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一、哪些情形下遺囑無效:

1、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2、代書遺囑沒有見證人。

3、老年癡呆被自立遺囑。

4、立遺囑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綜上所述,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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