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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犯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保險詐騙的量刑標準)

2024.01.02 605人閱讀
導讀: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保險事故發生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虛構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僅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保險事故真實原因或者謊稱原因的以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為由,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騙取保險金的。

簡述保險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方式

1、投保人故意編造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保險標的物是指作為保險標的的物質財富及其相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相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虛構不存在的保險標的。他以為自己以后會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保險事故發生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僅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保險事故真實原因或者謊稱原因的以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為由,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騙取保險金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他們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以騙取額外的保險福利。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虛構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4、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意味著在保險合同期限內,人們為騙取保險金,人為制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

5、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是指故意以非法手段騙取保險利益,在人壽保險中創造賠償條件,造成被保險人傷亡或疾病。

拓展資料

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死亡、殘疾、生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繳納保險費。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分攤意外損失的財務安排; 從法律上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賠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微妙穩定器”;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風險管理的方法。

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 保險詐騙罪 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 保險法 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二)認定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 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制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 、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 刑法 》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 數罪并罰 處罰,如 放火罪 與保險詐騙罪并罰, 故意殺人罪 與保險詐騙罪并罰, 故意傷害罪 與保險詐騙罪并罰,等等。 二、構成特征 1.侵犯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 法規 ,采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為。保險金是指按照保險法規,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待發生合同約定內的事故后獲得的一定賠償。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 保險合同 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為日后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制造賠償條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公民的維權和法律意識都在不斷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購買保險,購買保險后當出現了任何的意外事件或者情況后,投保人也是可以憑借保險來向保險公司索要 賠償金 ,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欺騙或者偽造的手段實行騙保行為后,也是屬于觸犯了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犯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哪些?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關于具體的保險詐騙行為方式。 ,保險詐騙罪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這主要是指投保財產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并用已報廢的汽車的檔案等有關文件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汽車保險合同,如為得到賠償,騙取保險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故意虛構了一個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如涂改發票、多報損失等。比如有些財產保險合同約定,是指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有些投保人、受益人為了取得保險金,從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騙取保險金。這里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這是一種典型的欺詐行為,這種情況屢見不鮮,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騙取汽車保險金,故意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后又謊稱汽車被盜或者被搶劫,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所謂夸大損失的程度, 對于犯保險詐騙罪的,縱火燒毀汽車,這里所說的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玻 O蘸賢 話愣員O帳鹿史⑸ 蟮吶獬ピ級ǘ際怯刑跫 摹 (責任編輯:admin)

比較常見的騙保行為有哪些?這些行為會帶來什么后果?

一、以“買保險放貸款”之名實施消費貸款詐騙

詐騙方式:不法分子借知名貸款平臺名義,偽造假平臺APP,并廣發短信聲稱可提供貸款,誘使消費者下載虛假的貸款類平臺。當消費者申請貸款后,不法分子借 “需投保保險產品支付保費才能獲得貸款”或“支付保費后可獲得高比例保費返還”為由,誘使消費者支付一筆大額“保險”費用,從達到詐騙目的。

二、“高息”產品暗藏騙局

詐騙方式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平臺虛構保險產品或保險項目,或承諾高額回報引誘消費者出資,往往涉嫌非法集資,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

三、以個人信息被冒用辦理社保卡并涉嫌犯罪為名實施的詐騙

詐騙方式:不法分子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謊稱發現有人正利用保險消費者身份信息在外地辦理社保卡,且購買了違禁藥品,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并假意幫助保險消費者,提供虛假的公安機關電話要求其申訴,隨后冒充公安機關人員誘騙保險消費者將資金轉移至所謂的“公安機關賬戶”保存。

四、以回饋客戶郵寄禮品為名要求支付郵費的詐騙

詐騙方式:不法分子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謊稱保險公司正在舉辦客戶回饋活動,以給保險消費者郵寄禮品為名,誘騙其匯付一定金額的郵費。

五、以保險理賠為名利用銀行ATM機實施的電信詐騙

詐騙方式: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以補充保險理賠資料為名,或以快捷支付保險理賠款為名,誘騙保險消費者按照短信或電話指引去銀行ATM機操作,轉走其賬戶資金;或謊稱保險公司正與外資公司合作,需要在ATM機英文界面下進行操作,誘導保險消費者輸入發送的驗證碼(實為轉賬金額),轉走其賬戶資金。

六、冒充保險監管機構實施詐騙

詐騙方式:不法分子通過打電話等方式自稱是銀保監會或某銀保監分局工作人員,告知保險消費者在某保險公司的保單逾期欠費,或某年某月在某保險公司某營業機構辦理的保單質押貸款未按期償還(保險消費者實際可能并未在該保險公司投保);并進一步聲稱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清理業務,匯總逾期繳費或還貸客戶清單,并恐嚇聲稱如果不按期繳納保費或償還貸款,將嚴重影響其權益,并要求保險消費者按其指引進行轉賬。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保險詐騙犯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哪些?

保險詐騙罪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的犯罪行為。關于具體的保險詐騙行為方式,刑法規定了五種:

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他有關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虛構了一個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比如謊稱擁有一輛汽車,并用已報廢的汽車的檔案等有關文件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汽車保險合同,后又謊稱汽車被盜或者被搶劫,騙取汽車保險金,這是一種典型的欺詐行為。

保險合同一般對保險事故發生后的賠償約定都是有條件的,并不是對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保險人都負賠償責任。比如有些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過錯造成的事故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里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是指對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作虛假的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所謂“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從而更多地從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如涂改發票、多報損失等。

所謂“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是指在未曾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活動中,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如謊稱汽車被盜或家中財產被盜等。

這主要是指投保財產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故意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從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為得到賠償,縱火燒毀汽車,然后謊報意外失火,騙取保險金等。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為保險內容的保險。這類保險除個別的具有“兩全”儲蓄性質的險種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傷害或者發生疾病為賠償條件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為了取得保險金,就千方百計地促成賠償條件的實現。這里所說的“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殺害、傷害、虐待、遺棄、下毒、傳播傳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險金的行為。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哪些行為屬于保險詐騙罪

一、哪些行為屬于 保險詐騙罪 ?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 保險合同 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為日后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 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制造賠償條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二、保險詐騙的吸收犯怎樣處罰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 罪名 的犯罪形態。吸收犯成立的關鍵是吸收關系的存在。 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這里所說的行為的輕重,主要是根據行為的性質來區分的,重行為在行為的性質上較輕行為嚴重,輕行為應為重行為所吸收。如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人騙取保險金后,將保險金存放于自己家中。這種情況下,藏匿行為是騙取保險金后的自然結果,保險詐騙的行為在性質上重于藏匿行為,只成立保險詐騙罪而不再成立窩藏贓物罪。 第二,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所謂主行為和從行為,是根據 共同犯罪 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區分的。再將共犯分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情況下,通常認為實行行為與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相比,實行行為是主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是從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相比,教唆行為是主行為,幫助行為是從行為。因此,在保險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若行為人先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隨后又親自參與到保險詐騙罪的實行行為當中的,其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則為保險詐騙的實行行為所吸收;若教唆他人去實施保險詐騙罪,隨后又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則其幫助行為就為保險詐騙的教唆行為所吸收。 因此,對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處斷。 保險詐騙行為極其惡劣,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而在利用保險騙保的情況下,也是要求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或者滿足一定的嚴重情節,那么才有可能認定為保險詐騙罪。而一旦涉及保險詐騙罪,可能會牽涉保險詐騙的牽連犯、吸收犯等比較復雜的問題,所以最好求助于專業的刑辯 律師 ,以便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或者親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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