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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設立時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2024.01.04 82人閱讀
導讀:成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法律主觀:設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難逃避風險,”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當公司資不抵債時不需要股東用個人財產進行抵償,但公司注冊資金未到位或存在《公司法》規定需由股東承擔責任的情形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成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

法律主觀:

設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風險: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難逃避風險。在個案中,要否定公司獨立人格,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需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的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一、經營組織形態選擇的法律風險

現代經營社會中,經營組織形態大體可分為: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因各種經營組織形態依據的法律不同,投資者應當結合其經營特點、目的及法律的不同要求進行不同形態的選擇,但選擇組織形態時應重點考慮以下方面:

1.投資者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當公司資不抵債時不需要股東用個人財產進行抵償,但公司注冊資金未到位或存在《公司法》規定需由股東承擔責任的情形除外;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除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外,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眰€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投資者應當首先根據責任不同進行組織形態的選擇。

2.設立的條件、程序和費用。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較為寬松,設立程序較為簡單,費用低廉,非現金出資可以不需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而設立公司門檻較高,尤其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嚴格的設立條件、復雜的設立程序和較高的設立費用。

3.企業的稅賦問題。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由企業主和合伙人從企業盈余分配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公司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外,之前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4.期限不同。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受投資者生死去留的影響,而公司不受其影響,可永續存在。

5.投資者的控制權不同。公司財產屬公司所有,投資者不能直接占有和控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的人員、資產、財務必須嚴格分開,嚴格控制股東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和財產。

二、公司出資形式的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其他非貨幣財產權利出資。對于非貨幣財產權利的范圍,只要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就符合我國法律關于出資形式的要求。

但是,對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貨幣財產權利,我國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出資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等等。

出資形式選擇不當,依據我國法律,公司的設立申請將不被受理和批準。因此股東在出資前,應該對我國法律關于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專業機構的幫助,對出資資產進行嚴格的審核。

三、公司出資資產比例結構設置的法律風險

出資比例結構,是指發起人出資總額中各種出資所占的比例情況。為保證公司資產結構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需要,發起人在確定出資比例結構構成中,應當注意保證公司資產應有的流通性和變現性。

對于出資比例結構,我國法律也做出了強行性的規定,即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少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在出資資產中涉及知識產權等出資形式時,出資比例結構的確定,一方面,要控制各種資產形式的具體比例,確保公司正常經營所需的有形資產;另一方面,對于無形資產價值上的不穩定性和變現上的不確定性,也要引起高度重視。無形資產比例過高,很可能會削弱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危及公司交易的安全。

因此,出資人在簽訂公司設立協議、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過程中,對于出資比例結構的確定問題要進行審慎檢查,盡量避免由此引發的諸多法律問題,延誤公司設立。

四、公司出資履行的法律風險

忽視出資履行瑕疵的影響,很可能就會引發諸多法律風險,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

1.虛假出資引發的法律風險

虛假出資,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通過虛假手段取得驗資機構驗資證明,從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章程約定的出資數額出資,但實際上并未出資到位的情形。

出資人虛假出資,很可能會阻礙公司資本制度設計的實現;出資人也要為自己的虛假行為,承擔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即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公司承擔補繳出資責任及賠償責任;向公司債權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或有限補充清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受到刑事責任追究。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虛假出資,最高可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同時可以并處虛假出資額或者抽逃出資額10%的罰金。

2.抽逃出資引發的法律風險

抽逃出資,指出資人在公司成立后,將其所交納的出資額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的出資份額。

出資人抽逃出資,除了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違約責任,也可能會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抽逃出資,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同時可以并處虛假出資額或者抽逃出資額10%的罰金。

3.不適當履行出資的法律風險

不適當履行,是指出資人在履行出資的過程中,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設立協議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

(1)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引發的法律風險。

出資人履行出資,應當依據設立協議的約定或者我國法律的規定,及時交付貨幣或者辦理非貨幣財產權利的轉移手續。出資人不適當履行出資,一方面,可能因此延誤公司設立,致使公司錯失發展契機;另一方面,出資人還要承擔起一系列的違約責任、出資填補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2)非貨幣出資財產存在權利瑕疵引發的法律風險。

非貨幣財產權利瑕疵,主要是指出資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權利出資,但是對這些非貨幣財產權利并不具有合法的處分權利。出資人交付的非貨幣財產權利存在權利瑕疵,很可能會阻礙財產權利轉移手續、延誤出資履行、影響公司成立。同時,不合法使用他人的財產權利,還可能因為侵權在先,將公司卷入一系列的賠償糾紛旋渦。出資人自己,如果向其他出資人惡意隱瞞資產權利歸屬,構成犯罪的,也將承擔起刑事法律責任。

五、公司資產評估的法律風險

以非貨幣財產權利出資,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要對出資財產進行資產評估。在資產評估的過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中介機構選擇中的法律風險

對非貨幣財產權利進行資產評估,依據法律規定,必須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并由該機構對評估的資產出具資產評估結論。該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中介機構的選擇過程當中,很可能就隱埋下法律風險。

比如,選擇了一家不具有執業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此導致了評估結果不被有關機關認可,延誤公司設立或者最終導致公司設立不能。

因此,出資人在中介機構的選擇當中,應當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權衡對比,比如該機構是否具有業務資格;執業能力、執業經驗和執業質量如何;服務費用標準,等等。

2.評估不實的法律風險

出資資產評估不實,指股東用以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其出資時的評估價額。

非貨幣財產權利的評估價值,關系到公司注冊資本金額的多寡,同時也關系到股權比例或控制權強度。所以,在進行資產評估時,必須依據客觀、真實、全面的評估資料,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和專業評估機構。

但是,在實踐當中,往往因為諸多因素,致使資產價值評估不實,從而引發法律風險,影響公司設立。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資產評估不實,出資人在補足出資外,還應該根據設立協議的約定,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六、公司股權設置的法律風險

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通常在公司設立之初都會有一個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但是,股權設置的過程中,通常存在很多法律風險。

1.股權設置過于集中引起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當中,有不少公司有一個主要的出資人,為了規避我國法律對于一人公司的較高限制,通常會尋找其他小股東共同設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擁有公司的絕對多數股份,難免出現公司股權過分集中的情況。

公司一股獨大,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這種管理模式,在公司的創業初期,雖然可以幫助公司快速的做出決策,通過適當的冒險,獲得經營上的成功;一旦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后,由于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就會增大,公司承擔的風險無疑也會隨之增加。另外,一股獨大,導致企業的任何經營決策都必須通過大股東進行,其他小股東逐漸喪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熱情。一旦大股東出現狀況,如大股東意外死亡或被刑事關押等,直接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決策。等到一切明朗的時候,企業已經被推到了破產的邊緣。

股權過分集中,不僅對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保護不利,對公司的長期發展不利,而且對大股東本身也存在不利。一方面由于絕對控股,企業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為產生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

2.平衡股權結構引起的法律風險

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能夠對抗的各方會為了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導致了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股東所占股份的百分比,并不意味著每個股東對公司的運營能產生影響,尤其是一些零散的決策權,總是掌握在某一個股東手里。零散決策權必將帶來某些私人收益。股東從公司能夠獲得的收益是根據其所占股份確定的,股份越高其收益索取權越大,就應當有對應的控制權。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了股份比例較小的股東,其收益索取權很少,必然會想辦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濫用控制權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都有嚴重的損害。同時,也容易形成股東僵局。

3.股權過于分散

股份分散為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有關股東如何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就顯得尤為重要。一些公司的股權形成了多數股東平均持有低額股權,形成了“股份人人有份、股權相對平均”的畸形格局。

在眾多平均的小股東構成的股權設置結構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對控制力的股東,各小股東從公司的利益索取權有限,參與管理熱情不高,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通過職業經理人或管理層完成。公司管理環節缺失股東的有效監督,管理層道理危機問題較為嚴重。

另一種局面就是,大量的小股東在股東會中相互制約,要想通過決議必須通過復雜的投票和相互的爭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東之間的博弈活動中。

4.隱名出資引起的法律風險

隱名投資,是指一方(隱名投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顯名投資人)。

在實踐中,隱名出資或隱名股東的存在比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關系又比較復雜,涉及到股東權利的行使和股東的責任問題。在股權設置方面,如果能將隱名出資問題處理妥當,將會有效降低出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實現公司設立目的。

新公司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一、公司成立前合同之效力與責任

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在公司成立前,發起人有可能甚至有必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簽訂合同,如認繳合同、買賣合同、勞務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公司成立前合同)。與此有關的法律問題是:如果公司后來沒有成立或成立后不履行合同,公司成立前合同是否有效?誰應當對其所引起的債務負責?

首先,應認定合同有效。理由是:從發起人和公司角度說,商場如戰場,必須抓住機遇,但公司設立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發起人往往需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簽訂合同,以落實各項準備工作。從第三方角度說,他們往往更愿意甚至只能同公司而不是發起人進行交易并簽訂合同。因此,為了促進公司發展,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依法簽訂的上述合同有效。

其次,由于簽訂合同時公司尚未成立,一般來說,發起人應當對其所引起的債務負責。但在一定條件下,公司也有可能對合同債務負責。具體分析如下:

1.發起人的責任。一般來說,如果公司后來沒有成立,或者成立后不履行合同,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發起人不對公司成立前合同所引起的債務負責,發起人就應當對合同債務負責。在公司成立后,如果發起人、公司和第三方達成協議,公司取代發起人成為合同當事人,那么,發起人就不應當對合同債務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發生了變更。

2.公司的責任。一般來說,公司不應當對公司成立前合同所引起的債務負責。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采納了上述合同,公司就應當與發起人對其所引起的債務負連帶責任。自承諾之日起,公司成為合同當事人,當然應當履行義務。承諾可以是明確的,如董事會通過決議追認;也可以是隱含的,如公司在沒有表示異議的情況下接受合同所帶來的利益。

二、公司成立前發起人之信托責任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與勤勉義務。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實際上行使經營管理職責,并且往往需要以“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或者以個人名義與“公司”進行交易。為了規范發起人的行為,保護公司的利益,公司法應當規定,在公司設立期間,發起人對其他發起人和公司負有信托責任。公司成立前發起人之信托責任類似于公司成立后董事、高級職員以及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的信托責任。

在實務中,有必要嚴格規范公司成立前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與公司所進行的關聯交易(公司成立前之關聯交易),如發起人向公司提供資金、貨物、服務,出租房屋、廠房、設備,等等。由于這類交易發生在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與公司之間,它們也被稱為自我交易。由于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與公司之間存在著利益沖突,這類交易也被稱為利益沖突交易。除利益不一致外,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與公司之間往往還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及其關系人就有可能利用信息優勢損害公司利益、謀求個人利益。

然而,與公司成立后之關聯交易類似,公司成立前之關聯交易既有可能損害公司利益,也有可能不損害公司利益,甚至有可能促進公司利益。因此,在這個問題上,不宜采納本身違法規則,而宜采納披露、批準或追認、公平規則。具體來說,在與公司進行交易前,發起人應當向其他發起人披露與交易有關的事項,特別是發起人及其關系人在交易中的利害關系,并取得無利害關系的多數發起人的批準;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向董事會披露上述信息并取得無利害關系的多數董事的追認。如果發起人沒有履行上述義務,董事會就有權依法撤銷合同,并要求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返還不當得利,除非發起人及其關系人能夠證明交易是公平的。

如何認定公司成立前之關聯交易中的不當得利?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買賣合同為例,某甲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十年后,他成為發起人,并以10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公司”。如果此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是100萬元,就不存在不當得利。然而,如果發起人及其關系人在成為發起人之后才取得了其所出售給“公司”的財產,在認定不當得利時,就應當計算“公司”所支付的價格與發起人購買房屋時所支付的價格之間的差額。舉例來說,在成為發起人之后,某乙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然后以1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就獲得了50萬元的不當得利。

三、公司設立瑕疵之法律后果

從法理上講,只有符合法定程序,公司才能有效設立。公司有效設立的法律后果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瑕疵則意味著,公司設立不符合法定程序,從而不能有效設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就應當以個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在我國,一些理論與實際工作者主張借鑒美國公司法的公司設立瑕疵說,在一定條件下免除發起人對設立瑕疵“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其目的是保護善意發起人的合法權益,并防止有關當事人惡意逃避合同義務。

根據美國公司法,即使公司設立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發起人仍有可能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具體來說,根據事實上的公司(相對于法律上的公司而言)說,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一個企業可以被視為一個公司,即使該企業并未取得法律上的公司地位。這些條件包括:(1)有與公司有效設立有關的法律(如成文公司法);(2)有遵守上述法律的誠信努力(如提交公司注冊證書、交納登記費);(3)企業實際行使了公司的特權(如以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事實上的公司說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發起人的利益。但由于現代公司法極大簡化了公司設立程序,此說的作用已經非常有限?,F在,美國許多州成文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注冊證書的登記是公司設立的結論性證據。不過,如果發起人向政府提交了適當的公司注冊證書,而政府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沒有進行登記,企業仍有可能成為事實上的公司。

此外,根據禁止反言公司說,如果一個人將一個企業按照一個公司來對待,那么,他以后將被禁止否認該企業是一個公司。禁止反言公司說主要是為了防止各方當事人惡意逃避合同義務。它既適用于對“公司”負有債務的外部人,也適用于對外部人負有債務的“公司”。由于類似的原因,現在,美國有些州已經明確廢除了禁止反言公司說。

鑒于我國公司法已經大大簡化了公司設立程序,并且對善意當事人與惡意當事人的認定有一定的困難,似乎沒有必要采納上述公司設立瑕疵說。這樣更有利于規范公司設立行為,并降低其法律后果的不確定性。不過,如果公司設立瑕疵是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的過錯所引起的,就應當承認企業的法人地位,并允許發起人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注冊公司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

成立一家新公司雖說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同時也應該明確公司只要開始經營,就會面臨各種潛在的法律風險,比如說合同的簽訂、廣告宣傳、業務合作等等,如果不注意防范,就有可能會給公司帶來麻煩。

其實,為了防范風險,在注冊公司的時候就要開始重視,那么,注冊公司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設立公司類型問題

新公司法修改了創立新公司的注冊資本條件,將原本的實繳改為了認繳制,同時也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因此創業者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結合各種形式企業的責任承擔模式,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一般而言,個人創業可以選擇的形式主要有申請登記從事個體工商戶,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團隊創業則可以選擇設立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以外的組織形式需要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創業者的風險承擔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創業初期,建議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創業風險。

二、股東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的界限區分問題

大多數投資者在創業過程中都習慣性地將公司理解為私人財產,認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的錢也是自己的錢”。但是在公司制度中這種意識是危險的,公司是獨立于投資人的“法人”。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現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交叉使用的情況,還有可能還會涉及挪用資金罪等刑事案件。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投資人要把企業和個人財產分開,避免法律風險。

三、股權分配問題

合伙注冊公司,是大多數創業者的選擇。但一般進行合伙的,基本都是關系密切的親戚、同學或朋友,因此就會出現羞于談及權力、利益、責任分配等問題,而且很多人在準備創業時更注重的是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大重視公司內部建構。

但是在創業初期的激情過后,公司發展壯大后或遭受挫折時,就很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產生紛爭,給公司的日后經營發展帶來風險,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就會導致創業中途失敗。

為了能夠有效的規避這類問題的發生,就要通過約定章程的形式,將股權結構、管理結構、權利分配、分紅形式等問題明確下來。這些制度性文件能夠有效地避免和解決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債務承擔不平的問題。在文件中,創業者也可以就各自占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擔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伙伴和退出機制等問題都一一的做出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四、財務管理制度問題

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債權債務管理、內部財會人員管理、財務風險管理3個方面。

在債權債務管理上,企業如果不重視對賒銷及其賬款的管理和控制,最后形成呆死賬而無法收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甚至由于資金鏈的斷裂而倒閉。因此公司自身要建立賬款回收制度以及逾期款催收制度,結合對合同的審查和履行的規范來避免風險。此外,對重大的項目和合同要提前進行資信調查,對遇到有逾期情況的客戶要主動了解其經營狀況和資產狀況,摸清其資產范圍。性質和權屬,一旦發生訴訟可以直接進行保全,防止損失的擴大。

在內部財會人員管理上,財務管理人員在利益驅使下有犯罪風險,同時也可能有人員工作失誤產生錯誤記錄,因此有必要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在財務風險管理上,企業主要有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現金流量風險和連帶債務風險,都需要予以高度的管理控制。

五、人事用工問題

勞動糾紛也是相當一部分公司會遭遇的常見問題,因為沒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來制定規范化的用工合同,所以就會導致勞動合同存在不合法的情況,進而引發糾紛。

所以,為了規避風險,在注冊公司的同時,可以著手來制定合規的合同勞動和人事用工制度。例如做好入職審查工作;履行好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并依法購買社保;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等等,畢竟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規范化的檔案管理制度可以幫助企業規避因不能舉證導致的敗訴風險。

六、對外簽訂合同問題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特別留意:

1)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

2)做好對合同各主要條款的審查工作。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工作。

4)依法運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防范風險。

七、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公司需要建立知識產權整體保護策略、方案設計,建立企業內部商號、域名、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及時進行商標專利申請、及時申請版權注冊,及時進行知識產權海關備案、質押登記等;發生侵權時要及時提出異議、復審行政程序,發生糾紛時注意知識產權保護調查取證。綜合運用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兩種途徑開展知識產權保護。

八、印章相關問題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這三個,需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切不可偽造印章。公司也可以根據需要刻制稅務章、報關章、內部使用的部門章等。

九、滿足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

企業要滿足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在企業登記、企業經營、企業解散過程中,必須依法遵章行為,否則就產生法律風險,遭致行政處罰等不同法律后果。比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這是很多中小企業企業實際存在的問題,如沒有出資前對出資的規劃和出資后對資金的合法運作,企業極易踩如雷區,而一旦雷炸,輕則工商行政罰款,重則構成犯罪。

整體而言,初創階段需要用到的法律服務有注冊公司(包括股權協議、章程、年報等)、代理記賬報稅(稅務報到、稅收減免等)、知識產權保護(商標申請、版權保護、專利申請及保護)、勞動人事(勞動合同、人事制度、社保公積金開戶與繳納)等,注意防范這些方面的問題,能夠有效的規避法律風險,為公司今后的良性發展奠定基礎。

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規定有哪些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資全部屬于單一股東的公司。我國《公司法》允許自然人或法人單獨出資設立一人公司。

我國的一人公司是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公司法》第六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公司法》第六十一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注冊公司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個人公司注冊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2、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且有一個;

4、其他注意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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