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主權原則(何為有限責任原則)
國家主權的基本內容
國家主權的基本內容:
國家的政治獨立
國家的領土完整
國家的經濟自主
一、國家主權包括:管轄權、獨立權、自衛權、平等權。
1、管轄權:即國家對它領土內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
2、獨立權: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排除任何外來干涉;
3、自衛權: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一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主權和領土有著密切的聯系,國家根據主權對屬于它的全部領土行使管轄權,反過來,主權也必須有領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4、平等權:主權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也不論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戰,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存在主權弱勢,這其中的原因體現從國際體系結構、國際體系進程以及發展中國家的內部體制等三個方面得到解釋。面對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挑戰,處于主權弱勢的發展中國家最明智的選擇應該是積極地參與全球化進程,爭取在某種程度上改變國際體系結構的力量分布狀況,使結構不再完全為大國所操縱,以此消除結構和進程對國家主權的壓力,從而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主權。
如何理解國家主權的責任觀念
國家主權原則
指尊重各國主權或各國相互尊重主權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的基本原則。在現代國際法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國家主權原則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其他原則均以此為基礎。國際法上所稱的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
按照近代國家的概念,國家和主權是不可分的,主權是國家區別于其他社會集團的特殊屬性。近代國際法就是主權國家之間的法律,主權也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3個方面:對內表現為最高權,即除國際法另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領土以外的本國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對外表現為獨立權,即擁有行使權力完全自主的自主性和排除外來任何干涉的排他性;還有為防止侵犯的自衛權,即國家為了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或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利。國家主權對任何國家來說都是重要的,所以國家主權原則便成為整個國際關系的基礎,也是國際法的基礎。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對主權原則的內容作了詳細的闡述,其中心思想是各國主權平等,即:各國不問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性質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權利與責任,并同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但是,任何權利都不可能是絕對的,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也不是絕對不受限制,《國際法原則宣
言》也是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觀點來解釋主權原則的。國家享有主權,每個國家都是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但同時每一個國家都有尊重別國主權的義務,都不得以行使自己的主權為借口去侵犯他國的主權,破壞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家主權原則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又不斷地得到了充實和發展。在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推動下,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維護國家主權的決議。目前,國家主權的范圍
已從政治擴及到經濟,從陸地擴展到海洋以至外層空間。這是主權原則的新發展,也是當代國際法發展的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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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國家的基本要素和基本權利?
主權國家的基本要素是永久的人口、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基本權利是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管轄權。
一、基本要素
1、永久的人口
人民是國家的第一項基本要素,國家基本上是因為人民而存在的。
2、固定的領土
領土是一個國家行使管轄權的范圍,包括了領陸、領海和領空三部分。
3、有效的政府
國家永久獨立自主,排他性行使各種管轄權的根據。
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合法取得權力的國家管理機構,隸屬于國家? 政府依法管理國家,如超出法律賦予的權限施政,就是“濫用職權”;如果疏于管理,沒有依法行政,就是“不作為”。
二、基本權利
1、管轄權
國家對它領土內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
2、獨立權
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排除任何外來干涉。
3、平等權
主權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也不論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4、自衛權
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一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主權國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主權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一直是國際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則。現代國家,特別是掙脫殖民主義枷鎖后爭得獨立的眾多發展中國家,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如何維護主權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權。國家享有主權,意味著它有權獨立自主,也意味著它在國際社會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聽命于任何其他強權國家。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指國際私法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經濟上是互利的,它要求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時候,應從有利于發展國家間平等互利的經濟交往關系出發。它是國與國之間處理對外關系時必須遵守的共同原則。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是指各國不問在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上有何差異,均有義務在國際關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合作的形式多種多樣,除了傳統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外,區域性合作、集團化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平行發展。
廣義國際經濟法和狹義國際經濟法:
1、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于超越國界并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
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
2、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于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
誰能簡述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一、人民主權原則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就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并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于人民”;日本1946年憲法規定,“茲宣布主權屬于國民”;意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范圍內實現之”,等等。但這些形式上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個人占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者的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在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之上,人民主權才有可能實現。盡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范中,我們并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的主權屬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自己的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二、基本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盡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在人權源起于何時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是在法律之后產生的,或者認為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等不同論斷,但人權口號由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政權建立在“君權神授”基礎之上,而且還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的資產階級也就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學說,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發展資本主義的條件。因此,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進行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同時,我們說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柄質特征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則是人民當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現,因此,如果憲法不對此加以規定,那么,人民當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則。必須明確的是,由于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其憲法規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它的特點在于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范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于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三、法治原則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潘恩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于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原則的精神。在他們看來,憲法本身就是國家實行法治的標志,并且一般都在憲法規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為1971年法國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全國人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于所有的人,無論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別外不應有其他差別,等等。然而,由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立國基礎是資本的特權,因此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不僅憲法和法律具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作為堅強的后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四、權力制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于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盡管導致近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發展,但從政治的局面而言,則是國家權力所有者的轉換。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從過去由少數人所有,轉變為至在形式上由多數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權出現后,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障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這種保障機制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利制約權力的國家根本法也就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于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殃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分權原則亦稱公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成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系。分權原則是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根據近代分權思想確立的。它為資產階級革命以后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專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國憲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法國《人權宣言》則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受美、法等國的影響,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均以不同形式確認了分權原則。從資本主義各國政治實踐看,分權原則對于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雖然是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相互傾軋的結果,但分權原則不能不說也是一個重要環節。隨著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的日益擴大和立法權的日益縮小,分權、制衡原則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什么是主權?
英文中的主權(sovereignty)一詞,因其拉丁文的本意即最高權力,16世紀法國人博丹在《論共和國》一書中把主權定義為“國內絕對的和永久的權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統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權力。博丹的主權學說屬中央集權國家主權學說,主權者是君主,被稱為國際法奠基者的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也認為主權屬于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盧梭等提出人民主權的思想,這是與國家主權相對立的。作為一個歷史性的概念,主權一詞在數百年間獲得眾多內涵,但不論是作為思想,或是作為制度,都同一種強制性力量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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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主權的闡釋,基本上分為國內和國際兩大體系。在國際體系中,主權呈多極化,碎片化;但是在國內,所有的主權中心理論都認為,秩序、統一和政府是規范標準,現代國家干預社會生活的眾多方面,在其主權管轄的范圍內,通過各種組織和技術,將社會權力的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資源加以綜合利用,實行強大的空間控制。主權成了國家的一種屬性。主權國家的職能,即在公民與既定領土之間制定一種明確的,不可分的,永久的依存關系。這種以領土為特征的、包圍式的關系,成為公民一致認定的或自我認同的核心。正因為這樣,“愛國主義”也就成了國家主權理論的基本主題。霍布斯鮑姆指出:“宣揚愛國主義的政治口號,往往都是出自統治階級與政府之手。”他解釋說,由于現代國家以領土及公民為基礎,因此必然時時將居民牽扯進國家事務當中,為他們描繪出一幅合理的有誘惑力的遠景;這幅遠景是獨一無二的,是針對他們的生活而設計的,故也是命定的。完全以國家為基礎的愛國主義,通常都具有強大的影響力,足夠讓人民與新成立的國家產生最基本的認同。在中華民國成立后,魯迅著文反對“合群的愛國的自大”,就是反對這種基于國家主權意義上的愛國主義。“九•一八”以后,魯迅多次諷刺“愛國”的論調和行動,除去形式主義的種種,本質的問題也同中國長期淪為“黨國”有關。這個國家已非中國人民所有,正如霍布斯鮑姆說的:“壓迫這些底層階級的,正是統治階級和政府,而不是外國人。”20世紀政治意識或階級意識的普遍覺醒,使世界各國勞工階級和他們的知識分子都在重新定義“祖國”。其實,更早一些時候,如法國的雅各賓主義以及英國的憲章運動,在他們強調的愛國情操中,已經注入了人民主權的內容。
“主權”國家的主權權力是單一還是多元的?它在事實上是否真正代表了所謂“公民”的利益,而把保護公民作為它的惟一的或是重要的職能?若然如此,它是通過何種方式進行的?與霍布斯的專制主義觀點相反,洛克認為,那種關于任何共同體的最高的或合法的權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以任意剝奪臣民的權利的主張,都是荒謬的。他拋棄了霍布斯的有關國家主權是最高強制權力的概念,相信政府只有在接受人民的信托,征得人民的同意時,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強調主權最終屬于人民。可以說,分散和限制國家權力是政治自由主義傳統的基礎,洛克擁護多數規則和代議制政府,這同后來的標榜自由主義的精英主義者還是很不相同的。魯迅的“大眾”觀念,大體上符合傳統自由主義的多數規則;但是這個多數,僅只是作為與政府少數官員相對立的全社會的代表或象征而存在的。離開這個前提,多數則未必是可靠的,甚至是可怖的,尤其在它已然形成某種絕對霸權的時候。作為立足于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者,魯迅早在1907年的論文系列中,就著重論述了多數與少數,社會與個人的關系。至于代議制政府之類,與魯迅的非制度化思想距離甚遠,在與國家相關的問題上,無寧說他更傾向于馬克思主義或是無政府主義的激進觀點。
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國家至少代表了私有財產作為政治和精神的最高現實,不管它如何將自己扮作公眾的“公共權力”的代表,主權的代表,說是保障社會的普遍利益,實際上是帶有欺騙性的。在他的理論中,國家主權是與人民主權相對立的,國家高踞于社會之上,以它的特殊利益、官僚化的機制和運作過程成為社會的寄生蟲。20世紀初,政治多元主義作為一種思想流派開始形成。這一理論認為,民族國家其實也是眾多社會團體之一,并不具有權力的獨立性,而其他團體,自然也不是由國家授權產生的,它們完全以獨立于國家的地位而存在。國家能否超越其他團體而獲得優先的地位,則應決定于它對于國民的在實質上而不是形式上是否具有代表性。30年代廣有影響的英國社會主義者拉斯基堅決反對使用“國家主權”的概念,他認為,國家主權僅僅是其命令被國民接受的可能性,與其他如教會、工會等的權力無異。國家對公民的制約力,并非服從政府的法律義務,而是遵守社會正義的道德義務。在他看來,個人是人類行為的最高仲裁者;主權屬于個人,而不是國家。與這樣的政治哲學密切相關的現代憲法學說,無一不將所有秩序、法律和法令的道德淵源推向個人公民,而不是社會結構的某一個極點;它們強調的是,所有國家行為都不能違反基本人權。羅爾斯在設計他著名的“萬民法”時,聲稱首要的步驟是為國內社會制訂正義原則。這一原則,包括“軍隊不得用于對付自己的人民”,“有序的法治”等等,總之是為了限制國家的漫無限制的國內自主,即對國內人民隨心所欲的權利。他說:“主權權力也為國家授予了一種自主權以對付自己的人民。按我的觀點,這種自主權純屬謬誤。”他同時指出,“人權的作用更其明顯地聯系著國家國內主權權利的變化,這乃是適當確定及限制政府國內主權勢力的一個組成部分。”歷史上進步的思想家一致主張對國家主權加以限制,不同的在于如何確定限制的主體。從盧梭到馬克思,強調的是人民主體,是大眾的權力,革命的權力,以人民的共同體代替國家的共同體。另一類是洛克以來的自由主義者,雖然在其內部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都同樣強調公民個體的自由權利,即普遍人權。正義與自由,革命與人權,都是魯迅所渴望爭取的。“奴隸”這個詞,在他那里,既是人民也是個人。在這兩者之間,他始終表現出了一種內在的緊張,但是有一個交叉點是確定無疑的,就是否定國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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