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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享有什么權利(著作權人享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2024.01.06 322人閱讀
導讀:法律主觀: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即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教材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即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

法律客觀: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一)人身權(亦稱精神權利),包括:(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作者有權發表或不發表其作品,在不同場合發表;(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可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比如授權出版社的編輯修改;(4)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他人不得分割、斷章取義、歪曲、篡改;(二)財產權(經濟權利):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通過以下方式獲得經濟效益:復制、翻譯、改編、表演、廣播、展覽、拍制電影、電視或錄音等;(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數字化或非數字化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權利;(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9)表演權,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在現場直接公開再現作品,以及通過放映機、錄音機、錄像機等技術設備間接公開再現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首次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改變原作品的表現形式,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原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6)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著作權人享有什么權利

法律主觀:

著作權 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5、復制權; 6、發行權; 7、出租權; 8、展覽權; 9、表演權; 10、放映權; 11、廣播權; 12、信息網絡傳播權; 13、攝制權; 14、改編權; 15、翻譯權; 16、匯編權;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教材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復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于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第四節權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越來越多的作者、設計師等會重視申請著作權,無論是文學作品、軟件還是其他的東西,申請了著作權才能夠享受相關的權利,當自己的權利被他人所侵害的時候,也能夠依法維權。下面我帶你了解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一、人身權。

1、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權能否轉讓和繼承。一般來講,人身權是人格權。由這里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版權法都規定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強制許可,不可轉讓等。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部分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權中的某些權利與財產權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別在于:

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于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表;以什么形式發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表。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表的問題。公之于眾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表。

3、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通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4,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二、財產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民法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永久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

(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于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1、復制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復制行為或者禁止他人復制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發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行,才能使公眾接受。

3、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后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定為發行的方式之一。

4、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于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了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為活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指通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機械設備來重復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為,例如通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種權利。

7、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廣播權的行使在技術上得通過電臺、電視臺進行,而且,廣播行為受到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權廣播的事實。

8、信息網絡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因應信息網絡的發展,在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權利。在此之前,對將他人作品上傳網絡的行為,法院多通過將其認定為非法復制(也即擴大解釋復制權)來保護著作權人。

9、攝制權: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制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10、改編權:指改變原有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就是為了適應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譯權: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匯編權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則形成匯編作品。

如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

著作權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具體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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