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有哪些(論述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區別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分析
兩罪最顯著的差異在于犯罪的客觀方面,并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都要通過犯罪的客觀方面體現出來。兩罪犯罪客觀方面的比較,應主要著眼于犯罪行為,包括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二者都可以使用脅迫方法而且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也可能包含一些暴力行為。搶劫罪中的脅迫,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心理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這種脅迫應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兩罪脅迫的內容是不同的,搶劫罪的脅迫內容是只能是當場立即使用暴力;敲詐勒索罪的脅迫內容則十分廣泛,包括能夠引起別人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如揭發隱私、毀壞財物、詆毀名譽、侵害其親屬。搶劫罪的脅迫具有當面性,即行為人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威脅。敲詐罪的脅迫不要求具有當面性,行為人可以當面威脅,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甚至可以委托第三人轉達。搶劫的脅迫內容具有實現的當場性,行為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脅迫的內容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則基本上沒有限制,但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當然非暴力的內容是可以當場實現的,如當場侮辱。從本質上來講,兩罪脅迫手段精神強制程度是不同的。搶劫罪的脅迫達到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地步,行為人以此方法使被害人不得不交付財產以保全自己的人身利益,行為人在利益的權衡中是沒有選擇余地的;但在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在受到精神強制之后,還是有選擇余地的,交付財產具有相當的意思表示因素。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等行為都可以使用暴力,但兩罪的暴力程度是不同的,差別在于是否足以壓制對方反抗。暴力程度是判斷兩罪的實質因素,張明楷教授認為,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交付財產的行為,也應認定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一定的暴力,沒有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悔的程度,但被害人為了擺脫糾纏而交付財物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最后,兩罪中使用的暴力手段(手段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目的行為)的因果聯系的具體表現存在差異。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手段是為了達到使別人產生內心恐懼的目的,對方出于不敢反抗交付財產或任由行為人取得財產,在這一過程中,被害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這個處分行為是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中介,但在搶劫罪中則不存在這種中介。如果不符合以上的因果聯系的形式,就不構成相應的犯罪或只構成未遂。如,脅迫行為沒有是對方產生恐懼,對方出于憐憫交付財物,只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同樣,實施暴力脅迫手段雖然達到了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悔的程度,但實際上沒能把被害人壓制住,對方基于憐憫交付財物,只成立搶劫未遂。以搶劫故意實施暴力,導致被害人逃跑人失落財物,行為人拾到,這不能認定是強占財物,故宜認定為侵占罪或者搶劫未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定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犯罪主觀方面的區別,搶劫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其意志內容為通過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也是直接故意,主觀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其意志內容為強索他人財物。由此可見,搶劫罪的主觀惡性更深。
2、犯罪客體方面的區別,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首先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其次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敲詐勒索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或者其它權益。但其侵犯客體之間也有主次之分,敲詐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其次才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它權益,而且對于人身權利這一客體來說,可能是危及,也可能造成實質性的侵犯。并且,敲詐勒索罪的行為客體是被害人的精神,也可能是身體,但其侵害的法益是意志自由。可見,兩者侵犯的均為復雜客體,其在犯罪客體方面的區別在于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還是財產的所有權。
3、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搶劫罪的威脅是指當場以對被害人進行暴力侵害相威脅,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從而獲取財物。而敲詐勒索罪既可以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以張揚隱私、毀壞財物等相要挾;暴力威脅既可以自己發出,也可以由他人轉達威脅;既可以當面以口頭方式發出,也可暗中以書面形式發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入戶搶劫的;(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 持槍搶劫的;(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分析: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沒有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6、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其次,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我國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犯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法律分析: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定標準如下: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孝坦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2、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空明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斗慎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入戶搶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 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 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 持槍搶劫的; (八)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 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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