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和免職有啥區別
免職和撤職有什么區別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性質不同、提出主體不同、原因及構成要件不同、處理程序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決定機關不同。
【法律分析】
免職不是一種處分手段,而是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依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著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撤職與免職的不同之處在于,是一種處分形式,分為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對于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采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應由主任會議成員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的過程中,發出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撤職情形的,可以聯名提出撤職案,聯名提出撤職案的法定人數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數的五分之一,而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聯名提出撤職案,應當認真研究領銜人提出的撤職理由是否成立,相關材料是否充分,經慎重考慮后決定是否參予聯名。而“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于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人大常委會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八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四十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滿十八周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免職和撤職有什么區別?
1、概念不同。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
2、性質不同。撤職、停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會用到此詞;觸犯法規的公職人員往往也用到此詞,他們因為當時不適任原職所以或是職務調動或是事后再擔任原職,故“免職”并非一般人所認為的“撤職”。
3、意義不同。
撤職的意義:一是有利于克服官僚主義,防止權力腐敗;
二是完善了監督機制,健全了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
三是促進其他各項監督工作的開展。免職的意義,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是加強國家政權的重要保證。公務員是國家意志和國家行政職能的具體執行者,擁有國家所賦予的一定的權力,擔負著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重任,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后,也要靠他們貫徹執行。停職,系因某些特殊原因,官員暫不能或不宜履行職責,閑賦休息,但其職務級別待遇不變。
法律依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第十四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免職與撤職的區別有哪些
一、免職與撤職的區別有哪些
1、免職與撤職的區別有2點,分別是:
(1)定義不同。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2)性質不同。撤職是具有懲罰性的。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會用到此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二、免職和撤職一樣嗎
免職和撤職不一樣。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撤職,是對于違犯公務員的紀律的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于干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如果,不犯法,那么紀律處分就有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人事部門處理了。如果犯法,就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撤職和免職有啥區別
法律分析:1、性質不同。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條件不同。對于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3、后果不同。撤職是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而免職,一般不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二條 委任制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職級發生變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職級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撤職免職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撤職和免職的區別:1、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行政紀律處分,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免職是一種法定的人事處理,不具有紀律性;2、條件不同:公務員嚴重違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可以撤職。免職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當前的職位,另一種是自行免去職位;3、后果不同:撤職的影響位減少一級以上職位,并根據新職位確定相應的級別和薪級。免職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如果是被免職,職級和工資肯定會受到影響,有些人還會失去官職和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六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等行為,影響稱號聲譽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法律分析: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性質不同,撤職是行政處分,而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無懲戒性質。
2、兩者的條件不同,針對違法記錄情節較為嚴重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后果的公務人員,可給予撤職;而免職處理可以是免去現任職務,或者是職務自行免去。
3、兩者導致的后果不同,撤職導致的影響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任對應的級別和工資;如果是行政撤職期滿解除之后,不視為恢復原有的職務、或原職級,但如果之后因表現良好職務晉升,對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則不會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而免職,一般是不影響級別和工作的;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會受到一定的要影響,有的還會失去公職和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條規定: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免職和撤職區別
法律分析: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在于:1、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2、撤職是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而免職,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撤職免職區別
免職與撤銷的區別:1、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撤職是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而免職,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
免職與撤職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人大常委會既有撤職權,也有免職權,但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撤職與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權利,一旦撤銷某官員的職務,沒有復議、申訴、訴訟等救濟途徑,只能當一般公務員。因此,撤職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種最嚴厲的監督手段。
3.免職有時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于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同時,問責免職也用于有過錯行為的公職人員,但相對于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度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當時已不適于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4.提出主體不同
5.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撤職跟免職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在于:1、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2、撤職是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而免職,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一條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撤職和免職的區別
法律分析: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一是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二是條件不同。對于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三是后果不同。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后,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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