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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有什么義務

2024.01.08 93人閱讀
導讀:,承攬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定作人與承攬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應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作報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作報酬,承攬人可以滯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遲交付的保管費和承擔由此產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定作人超過約定期限受領工作成果的,不僅須償還違約金和承攬人支付的保管、保養費用,而且需承擔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的風險。

我想問一下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應履行什么義務

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定作人應協助承攬人完成工和任務。《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承攬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順延履行期限,超過順延期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充分說明定作人履行協助義務不是自愿行為,而是法定義務。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提供材料、技術資料,協助承攬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準備工作。

三、按期支付報酬的義務。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作報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作報酬,承攬人可以滯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遲交付的保管費和承擔由此產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定作人與承攬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報酬支付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應補充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

四、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技術資料。

承攬合同的定做人有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指承攬合同中要求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除一般的行為能力要求外,法律對定作人的資格并無特別限制,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按約定提供材料或檢驗承攬人所提供材料的義務。,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材料;約定由定作人提供設計圖紙或者技術要求、技術資料的,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供上述用品。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提供的設計圖紙有錯誤或者提供的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在接到承攬人的通知后有及時答復的義務。定作人因怠于答復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若材料由承攬人提供,定作人也有檢驗的義務,以減少將來工作成果瑕疵產生的可能。,(二)協助的義務。,《民法典》第778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受領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的受領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攬人無須實際交付時定作人對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認;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也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定作人受領義務的履行,是以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或條件為前提的,定作人在受領工作成果時應當依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若因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而定作人拒收的,則不是定作人受領義務的不履行。定作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工作成果的,承攬人可請求其賠償損失。定作人超過約定期限受領工作成果的,不僅須償還違約金和承攬人支付的保管、保養費用,而且需承擔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的風險。,(四)支付報酬的義務。,承攬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能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雙方既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通過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支付報酬的期限時,定作人應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報酬。,定作人未按承攬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的,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按合同約定向承攬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當事人之間如果僅約定定作人逾期支付報酬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明確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標準,一般認為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根據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承攬人的留置權,是指承攬人按照承攬合同約定占有定作人的財產,有定作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時,留置該財產以實現債權的權利。根相關規定,承攬人行使留置權需要滿足以下前提條件:1、定作人無正當理又不支付價款;2、留置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3、留置后給予定作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期限;4、留置物的價值相應當于承攬人應得的報酬,但該條件針對是留置物為可分物的情形,如不可分則可全部留置。,承攬人留置權的行使即意味著承攬人可以繼續占有工作成果,如留置后的2個月履行期限屆滿,定作人仍未能支付價款,承攬人則可以與定作人協商以定作物作價,或者以變賣、拍賣該工作成果的價款優先受償。受償的范圍包括價款、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以及實現留置權的的費用。在扣除上述費用后,如仍有剩余則交由定作人,如不足,則定作人繼續清償。,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一般就是乙方,負責根據甲方的要求,訂做相關的物品等,承擔定做的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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