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開設賭場罪如何認定開設賭場犯罪
開設賭場罪如何定罪
一、開設賭場罪如何定罪
1、行為人有開設賭場的行為的,便能定開設賭場罪。
2、對犯此罪的行為人,一般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開設賭場”行為的認定有哪些
1、“普通賭場”的開設,“開設賭場”的行為一般包括兩種形式。
(1))第一種形式是開設賭場者自己坐莊,接受參賭者的投注,通過獲勝幾率上的差異獲取多數參與者的財物,實現其營利目的;
(2))第二種形式是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場的場所、工具與服務,通過抽頭漁利、收取傭金或高額的場地費、設備使用費的行為。
2、在賭博網站充當地區代理人招引賭博客戶或通過發展下級代理人招引賭博客戶,接受投注的,或者充當賭博網站地區代理人的下級代理人通過發展下級代理人招引賭博客戶或同時招引賭博客戶,接受投注的,也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F實中開設賭場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網絡中開設賭場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為。在具體案件中,王平聚律師將根據證據和案情判斷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并為您或您的親友提供相應的辯護策略。
開設賭場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公通字[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依法懲治利用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此類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二、關于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量認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賭博機的數量、違法所得、賭資數額、參賭人數等均合并計算。
三、關于共犯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二)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條件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并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并罰。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法律客觀: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里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何為開設賭場罪
一、何為開設賭場罪
1、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于開設賭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情形之一的,就屬于“開設賭場”。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處罰有什么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還給他提供維修等技術支持的,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作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處罰:
1、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2、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3、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什么叫開設賭場罪如何認定開設賭場犯罪
法律分析:所謂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怎樣才是構成開設賭場罪
法律分析: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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