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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約的詐騙如何認定

2024.01.11 34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一方或數方簽訂大大超過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那么行為人簽訂合同的主觀目的往往是為了騙取對方財物,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一方或數方簽訂大大超過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那么行為人簽訂合同的主觀目的往往是為了騙取對方財物。

如何界定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

法律主觀:

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如下:

1、內容真實的合同,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后,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后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如何界定

法律主觀:

1、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一方或數方簽訂大大超過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那么行為人簽訂合同的主觀目的往往是為了騙取對方財物。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般都具有履約能力。2、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行為。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行為人利用欺騙手段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后,以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為騙更大的錢財作掩護。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一般都是積極認真地去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3、看簽約后財物的流向。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約定取得標的物,或者對方給付的預付款、定金之后,當事人都會把它們投入正常的經營活動之中,為在合同期限內履行自己的義務作努力。4、看行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因自己的過錯而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推卸責任,會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來減少對方的經濟損失,或適當賠償對方的損失。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則不管其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決不會主動積極地采取措施來彌補或者干脆攜款潛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認定

法律主觀: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如何界別認定 1.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指合同的當事人有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一方或數方簽訂大大超過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那么行為人簽訂合同的主觀目的往往是為了騙取對方財物。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般都具有履約能力,即使在履約能力上有某種程度的欺詐,也是以具有大部分履約能力為前提條件的,只是對其履約能力有一些夸張而已。 判斷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不能僅看簽約時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客觀實際條件。有時行為人在簽約時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條件,但在合同履行期內有一定的生產能力和經營收入,或者第三者提供幫助,能找到確實可靠的貨源或資源,同樣應認為具有履約能力。但是,這些因素必須是確實可靠的,而不是一種動搖不定的虛假的可能性。讓我們看一個騙取預付款的 合同詐騙罪 案例:被告人韓某1984年12月底,受開發總 公司 經理王某的委托,為該公司辦理業務,被告人韓某明知該公司根本沒有鋼材卻對某市企業公司業務員張某謊稱可以為其提供鋼材,并與張簽訂了1份200噸鋼筋的供貨合同,騙取該企業公司預付貨款人民幣20萬元,從中提出現金1.5萬元,據為已有。這個案例中的謊稱許諾就是一種動搖不定的虛假的可能性。 2.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行為。合同雙方都是通過履行各自的義務,去行使各自的權利,以實現各自的經濟目的。如果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只想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獲得某種利益,那么這種利益的獲得就是不正當的。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行為人利用欺騙手段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樣把合同 定金 、預付款或合同標的物騙到手,一般不去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為,也不過是為了掩人耳目,決不是誠心誠意地按合同規定完全徹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為騙更大的錢財作掩護。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一般都是積極認真地去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即使在簽訂合同時有某種程度的夸大其履約能力的欺詐行為,但在合同簽訂后,往往是想方設法,盡各種努力去履行所簽合同。即使作了種種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這也不是行為人的本意,行為人是想通過履行合同來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決不是想非法占有對方財物。 3.看簽約后財物的流向。一般來說,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約定取得標的物,或者對方給付的預付款、定金之后,當事人都會把它們投入正常的經營活動之中,為在合同期限內履行自己的義務作努力。而對于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來說,他們把簽訂合同看做是騙取財物的一種手段,他們簽訂合同的著眼點就在于騙取對方的貨款、貨物或者定金和預付款。因此,一旦他們取得對方的款物,就會將它們用于非正常途徑,根本不會把這些款物用于履約行為中去。犯罪分子往往把騙到手的款物挪作他用,或者供個人大肆揮霍,甚至用于拆東墻補西墻的連環詐騙當中。有些行為人雖然也把款物的一部分花在履約行為中,卻將大部分的財物挪作它用,其目的還是為了敷衍對方,以掩蓋其騙取財物的真正目的。 4.看行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的事后態度,也是區分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詐騙故意的重要標志。一般來說,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因自己的過錯而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推卸責任,會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來減少對方的經濟損失,或適當賠償對方的損失。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則不管其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決不會主動積極地采取措施來彌補,而是編造各種借口搪塞,或者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敷衍了事,或者干脆攜款潛逃。 本人認為,區分“先小后大”的合同詐騙與有部分履約能力的合同糾紛,關鍵要看部分履約后的后續履約行為、財物流向以及事后態度。“先小后大’’的合同詐騙履行了小額合同后,再無后續履約行為,而有部分履約能力的合同糾紛雖事前夸大了履約能力,但履行了小額合同后,想方設法找貨源找資金履行整個合同;“先小后大”的合同詐騙在大額財物一旦到手即將它挪作它用或大肆揮霍,而有部分履約能力的合同糾紛在大額財物得到后,積極將之用于履行整個合同,以賺取商業上的合理差價:“先小后大”的合同詐騙在被對方當事人發覺或起訴后,百般推卸責任,甚至攜款潛逃,而有部分履約能力的合同糾紛一般能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或退賠對方財物。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這方面的 法律知識 沒有我們常人想象地那么復雜。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對于自己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問題感到疑惑,歡迎來 找專業律師進行相關專業咨詢,或者直接委托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如何來認定合同詐騙罪

法律主觀:

狹義上的合同可以定義為確認、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有一部分不法分子借助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實施合同詐騙。一、什么是合同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二、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的區分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并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后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于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后,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后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后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三、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1、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里的合同,應當理解為不包括單純的借款合同,因為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相當于直接通過詐騙的手段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3、主體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4、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綜上所述,主要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來認定合同詐騙罪,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并且是任何單位,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如何認定?

1、隱瞞履約能力的詐騙認定在合同詐騙案件中多數行為人都以作為方式實施犯罪,但少數案件也有不作為的情況。刑法理論上認定該罪的特征主要是: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就隱瞞真相而言,是指行為人故意隱瞞客觀存在的事實,故意隱瞞另一方應該知悉的內容,其采取的方式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不作為的方式,主要表現為不履行合同告知義務,隱瞞合同的履行能力。2、具有因果關系的詐騙認定合同詐騙罪的因果關系常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騙手段——錯誤認識——財物控制轉移。其中,錯誤認識處于雙重的因果關系中,既是一種結果事實,又是一種原因事實,成為一個因果關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詐騙罪表現為因欺騙手段導致錯誤認識,因錯誤認識導致財產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關系中,如果被害人錯誤在先,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的錯誤,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財物,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爭議。3、部分履約的詐騙認定一般而言,行為人為了騙取更大數額的財物,以先履行部分義務作為誘餌或代價,在取得對方充分信任后最終騙取他人財物。當然,對這一事實及性質的最終判定,還是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趨向。如果行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財物,由于主觀上突然產生變化,不繼續履行合同,欲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并部分實施了規避法律的行為。后因迫于對方的追討或警告,又繼續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這就不能簡單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應視行為終結后再作出判定。4、“拆東墻補西墻”的詐騙認定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進行詐騙(下稱“拆騙”)是合同詐騙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它表現為行為人在一定的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采用拆騙的方式,邊騙邊還。5、“一女多嫁”的詐騙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一女多嫁”形式,大多數表現為行為人利用某一合法或虛假的工程項目或加工訂單,與多個當事人簽訂合同,以獲取數額較大定金和預付款的行為。對采勸一女多嫁”的手段進行合同詐騙,一般從事實與證據著手,司法部門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6、責任轉移的詐騙認定合同詐騙中的責任轉移,是行為人在合同詐騙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轉移原非法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其試圖將非法的合同行為,通過轉換形式讓其合法化。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事實上,合同的效力影響了合同的履行,決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想要撤銷一份合同,也并不是那么簡單的,它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當您遇到上述情況時,建議您最好是及時的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避免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

合同詐騙構成的條件

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物。

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的構成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要想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就要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2、合同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

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3、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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