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東權利是怎樣的(公司法對股東權利的規定)
公司法中關于股東權利有哪些?
股東權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于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在中國,法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1] 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 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積金 ,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 公司注冊資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 退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營利,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獲其他解散是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1] 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 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豆痉ā芬幎ǎ汗蓶|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股東權利可分為兩類: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前者如股東身份權、資產收益權、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后者如參與決策權、選擇、監督管理者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知情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其中,財產權是核心,是股東出資的目的所在,管理參與權則是手段,是保障股東實現其財產權的必要途徑。 [1] 以自己名義向侵犯公司或股東利益的人提起 訴訟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和第153條規定的股東直接訴訟。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東的利益。相對而言,股東派生訴訟比較復雜,它指的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怠于行使權利訴權或者情況緊急,股東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公司法對原告資格設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須是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具有主體資格,同時公司法要求原告應當先竭盡公司的內部救濟措施,股東的書面請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拒絕或收到請求后30天董事會、監事會不起訴的,股東才能以自己名義代表公司起訴。 分配公司利潤,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獲得分紅是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原動力,因此當公司在彌補虧損、提起法定公積金后,股東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應的營業利潤。股東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東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時間進行利潤分配等問題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約定。 當公司因各種原因決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門撤銷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 清算 程序后就可以注銷從而終止其民事主體資格,而股東就有權在公司注銷前有權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 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對策 出現公司僵局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所謂“公司僵局”, 是指公司股東、董事之間矛盾激化,公司運行陷入僵局,導致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狀況。新《公司法》第183條針對公司僵局作出了股東可以請求強制解散公司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并沒有直接規定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以及“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了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四種情況:“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边@一條既是法院受理這類案件的形式審查依據,也是法院判決是否解散公司時的實體審查標準。 公司法中關于股東權利有哪些? 以上就是公司法中規定股東應享有的權利,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這些權利是股東應得的權利,股東可以選擇相關的管理人員以及對公司的政策進行調整,對公司的相關經驗情況有知情的權利的。
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股東對由股東會決定的事項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行使表決權是股東通過股東會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或監事;股東本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也有權被選舉為公司的董事或監事;
3、資產收益權;
4、知情權。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有了解的權利,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行使權利的前提;
5、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6、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7、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出資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公司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
8、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法對股東股東權利有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及選舉權等。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公司股東參與利潤分配,是根據自己出資比例,也就是持股比例確定分紅數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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