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和公司產生勞動糾紛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勞動糾紛可以不走仲裁去法院起訴嗎
勞動糾紛可以不走仲裁去法院起訴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勞動糾紛一定要先仲裁,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屬于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目的是更方便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爭議一般不可以不經仲裁直接訴訟,當事人如果要起訴的,需要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及時起訴;
2、但如果有欠條且不涉及其他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的仲裁流程有哪些?
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正常情況下發生勞動爭議不可以直接起訴,不能自行協商處理勞動爭議的,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根據發生勞動爭議的具體原因準備有效的證明材料,勞動仲裁機構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勞動仲裁裁決書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員工和公司產生勞動糾紛,一定要上法院打官司嗎?
勞動糾紛出現了,不一定非得上法院,因為打官司是一個既費錢又費時費力的苦差事,到最后結果也不一定理想,最慘的是連訴訟成本都收不回來。所以,遇到勞動糾紛后,有以下幾種方法處理:
第一種解決途徑:向勞動監察機關匿名舉報(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時)。
第二種解決途徑:請工會出面與工作單位友好協商解決。
第三種解決途徑: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
最終的解決途徑: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直接起訴法院規定
一、發生勞動糾紛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1、發生勞動糾紛后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訴,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提起勞動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托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遭遇勞動糾紛可以直接起訴嗎
發生勞動爭議一般不能直接起訴。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是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
我國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實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處理機制,而且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強制性,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不能。就勞動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與其他民事訴訟程序有一個最大的區別在于勞動發生糾紛之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有一個前置程序—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所發生的爭執。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前置程序,一般情況下不可以越過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仲裁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的,可以越過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只有不服仲裁裁決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通過勞動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發生勞動糾紛之后,不能直接起訴到法院,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的程序。當事人要注意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只能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勞動爭議糾紛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可以通過以下情形處理: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協議書,按協議書約定履行。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督保障部門投訴,由勞動監督保障部門介入處理;
(3)、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利益;
(4)、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勞動爭議糾紛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出現勞動糾紛時,可以通過以下情形處理: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協議書,按協議書約定履行;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督保障部門投訴,由勞動監督保障部門介入處理;
3、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利益;
4、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第一步就要舉證有勞動關系,這個舉證責任在于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人。如果無法舉證,勞動仲裁委就無法受理受害人的申請,權益就無法在在勞動爭議仲裁庭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后員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爭議
法律主觀: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合法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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