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還有效力嗎
解除勞動合同后禁業競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解除勞動合同后禁業競止協議還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競業限制條款和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時間并不一定就是吻合的。
解除勞動合同,不必然影響競業限制條款的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也有義務按照約定時間和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條款還有效力嗎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 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不給加班費可以狀告公司取消競業協議嗎
公司不給加班費不可以告公司取消競業協議。競業協議和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是兩個事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但不能以此理由取消競業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關于競業協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勞動合同未協商一致還可以上班嘛
一、解除勞動合同還能不能上班
1、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不用去上班。解除勞動合同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其他。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不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還有效力嗎
1、憑借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于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根據合同法規定,解約合同書實際上又是成立了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其相關約定自然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不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無效同時,一旦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就應當加以遵守。
2、競業限制,也叫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為保護與自己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有關聯的商業秘密而對本單位定人群采取的措施,要求該特定勞動者在離開原工作崗位的一定時期內(該時期被稱為競業限制期),不得在一定的地域內從事或者參與與原用人單位同業競爭的活動。因為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主體只占勞動群體的小部分,所以競業限制通常也只針對掌握或者有機會接觸商業秘密的群體。這是用人單位為保護自己在市場中的競爭地位而提前采取的措施,作為用人單位的一項權利,以此來約束勞動者。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用人單位需要付出的代價就是在該特定的勞動群體離開原工作崗位后按月向其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賠償金。
合同到期競業限制還有效應嗎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需要注意哪些?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明確競業限制對象。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是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必須是企業中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擇業限制范圍;
3、明確競業限制的地域。競業限制的范地域是指對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地域的限制;
4、明確競業限制年限。我國勞動合同規定,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競業限制合同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競業限制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離職員工承擔保守原企業商業秘密、不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應享有獲取一定經濟報酬的權利,目的是平衡雙方的利益,合理設置雙方權利義務是關鍵。
拖欠工資競業限制還有用嗎
拖欠工資不影響競業限制協議效力。
工資是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禁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一定時間和區域禁業限制的協議。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不影響禁業限制的法律效力。
但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禁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