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產生糾紛要怎樣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電子版)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法律分析: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3.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仲裁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糾紛解決途徑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糾紛有很多種情況,由土地的性質、權屬等等影響。那么,以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為例:農村 土地承包糾紛 ,涉及面廣,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對這些問題,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妥善處理。具體措施如下: 1、嚴格規范機動地管理。集體機動地,要在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商議的基礎上,采取公開招標或公開協商方式發包,嚴禁暗箱操作或仗權承包。同等條件下,機動地優先發包給本 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為了切實保證機動地合法、合理、公開發包,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凡是機動地發包合同,必須經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進行依法鑒證。承包的機動地,任何人不得轉包、轉讓他人。機動地承包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以前合同約定承包期較長,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保持不變;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需要調整承包合同的,按規定的承包期進行調整;按規定應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發包。機動地發包收入計入集體積累。 2、積極促進 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對離田從事其他經營或勞務輸出的農民,要支持和鼓勵其進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要維護他們的土地承包權和收益權,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截留、扣繳農戶承包地流轉的收益。要堅持按程序進行流轉。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轉出方和受讓方要簽訂流轉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要經發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轉的,要報發包方備案。流轉合同當事人可以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3、妥善處理承包期內收回的農戶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農戶承包地搞招標發包的,要及時糾正,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 》實施前,發包方收回農戶承包地抵頂所欠承包費,簽訂協議的,按協議約定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依法糾正?!掇r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全戶農轉非和全戶戶籍遷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遷入設區的城市外,應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繼續承包。 4、是妥善處理“戶在人不在”農戶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時得到承包地的“戶在人不在”農戶,凡是愿意繼續承包的,不得強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支持、鼓勵其依法流轉;不愿意繼續承包的,應辦理相關手續,退還給集體。土地延包時,未得到承包地的“戶在人不在”農戶,要求承包的,原則上應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戶在人不在”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要承包地協議的,從其約定。 5、妥善處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問題。土地延包前結婚的婦女,戶籍在土地延包前遷入的,由遷入地分給承包地;未分給承包地的,從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戶籍在土地延包前未遷出的,由原戶籍所在地分給承包地;未分給承包地或分給后收回的,在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由于地域間土地延包實施時間不一而導致婚嫁婦女無地的,原則上由戶籍遷入地解決承包地;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因負有贍養義務,男到女家生產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與婚出婚入婦女同等對待。 6、妥善處理征收征用或占用農戶承包地問題。凡征收 征用集體土地 的,要依法及時足額兌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未足額到位的,要盡快兌現到位。鄉、村公益事業建設占用農戶承包地,從集體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給予解決。鄉、村辦企業占用農戶承包地,應給予適當補償;無力補償的,可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7、認真落實農戶承包地退耕還林(草)補助政策。 8、妥善處理棄耕撂荒承包地問題。禁止棄耕撂荒承包耕地。對棄耕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組織耕種,不得撂荒。承包農戶連續兩年棄耕的,發包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處理 土地使用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中出現的土地使用權糾紛,要本著依法辦事、尊重歷史的原則,妥善處理。農戶在國有林業企業施業區內耕種的土地,要區別情況處理。凡不適宜耕種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還草;適宜耕種,并已納入計稅面積、簽訂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農戶繼續承包經營,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費或 土地使用費 。 10、進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糾紛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糾紛如何處理如下:
農村土地糾紛當事人可以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由受理機關對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范圍是那些?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7、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8、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的糾紛不是屬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仲裁范圍;
農村土地仲裁委員會只對在土地承包經營中產生的糾紛進行仲裁,而如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因征收土地產生的賠償問題等,都不在仲裁之列。
綜上所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農村土地承包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于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要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沒有作出規定,土地承包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雙層經營體制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條【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權糾紛 必須先仲裁嗎
農村土地承包權糾紛,不一定要先仲裁,也可以采用協商,調解或者起訴的方法。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級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據上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四種處理方法:一是協商,二是調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訴。
依法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
依法建立有權威性的仲裁工作機構,是開展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對此,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意見》(冀辦字[2004]64號)提出:“各縣(市、區)抓緊組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確保年底前建立仲裁機構”。
一是依法成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和《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仲裁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具有農村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擔任。委員會主任可由主管副縣長擔任,委員會副主任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管副主任和農業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可由農業、林業、水利、畜牧、國土資源、司法等相關部門的領導擔任,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農業主管部門。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名,也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仲裁員要具備如下條件:具有敬業精神;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承包管理經驗豐富;有一定文字功底。二是保障必要的經費。
擴展資料:
裁決的準備工作:
1、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庭成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他們回避。
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為仲裁庭成員時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并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2、調查研究。仲裁委員會受理糾紛案件后,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資料,包括有關合同資料、申請書、答辯書、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勘察和實物技術鑒定等資料。
在搜集研究資料的同時,研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公斷糾紛打好基礎?,F場勘察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應當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
勘察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勘察鑒定結論,并由參加勘察、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委托鑒定的要求辦理。
我想了解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以及解決問題的法律依據
六種糾紛可申請調解和仲裁 不受理征收集體土地的糾紛
哪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申請調解和仲裁?這是廣大農村干部群眾關心的問題。2003年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六種情形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申請調解和仲裁。這六種情形是: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針對因征地補償而引發的糾紛是否屬于仲裁范圍的問題,法律明確規定:“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p>
土地糾紛當事人可自行和解 也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近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流轉規模擴大、速度加快,農民的土地權利意識增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多發趨勢。為了便利、快捷地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農村和諧穩定,法律明確調解和仲裁是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法定渠道,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政府和農業等相關部門的責任。法律規定,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法律還針對農民文化水平不高的現實,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到糾紛所在地仲裁委申請仲裁 可自己申請仲裁也可委托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有很強的時效性和季節性。為方便群眾就地、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并銜接好仲裁與訴訟的關系,法律對仲裁申請和受理的程序予以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p>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仲裁委在當地政府指導下設立 開庭地點應當尊重當事人意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問題復雜,專業性和政策性較強。為了確保仲裁的公正性、及時性和權威性,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業生產正常進行,法律對仲裁機構的設立、組成、職責和開庭所在地等作了明確規定。
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仲裁庭依法獨立地履行職責 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為保證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法律從制度上保證仲裁機構獨立和公正,明確建立仲裁員制度,并詳細規定了仲裁機構聘任仲裁員的標準、仲裁工作經費來源等。
法律規定,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在當地威信較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法律針對我國農民收入水平總體不高的實際,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于土地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如承包方私自變更土地使用用途、不按照約定繳納土地租金等,發包方可以依照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向承包方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樣地,如發包方強行干涉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強行收回土地,承包方也可通過訴訟維權。土地承包合同雙方是平等的主體,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協助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如果承包合同中對糾紛解決途徑已有約定,可以根據約定選擇解決方式;如果未就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糾紛。
一起訴,二村社、鄉鎮協調。當年的“買賣”,形式上和程序上應該說不合法,最終是沒有變更登記,如果對方謊稱遺失證件,搞個補辦,有關單位那里有檔案,還是給人家辦。所以,好好協商,沒辦法的話就起訴,想贏官司,需要厲害的律師支招,鉆鉆XX的空子或者從各種XX里面,找找有利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