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有哪些
法律主觀: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簡述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律主觀: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 自訴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 代理 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訴告訴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共有四種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的案件,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虐待家庭成員案件;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財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主要包括: 故意傷害 的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重婚的案件、遺棄的案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侵犯 知識產權 的案件、屬于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罰 的案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下列刑事案件中哪些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主觀:
刑訴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訴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傷害案(輕傷);②重婚案;③遺棄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⑧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編、第五編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特別關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②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③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④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這種案件稱為公訴案件。一種是由公民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這種案件稱為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了自訴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是公訴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