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形式是指什么(用工形式是指什么意思)
用工形式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用工形式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如何用勞動者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工形式是什么意思
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以勞動為基礎的勞動合同,實施按時工作、按期薪酬支付和在一定期間內不存在企業對員工關系變更的雇傭形式。用工形式包括全職用工、勞務合同用工和臨時用工,而非全職用工通常不具有正式員工的地位,但也可得到一定待遇和保障。用工形式不同,從而導致用工成本、勞動保障和用工關系等也會有差異。
在用工中,工資水平是影響員工用工關系的重要因素之一。用工單位會根據員工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長、績效以及個人情況等因素,制定相應的薪酬體系。此外,用工形式不同,員工的福利也有很大不同。正式員工通常可以享受到醫療、養老、失業等社保保險和帶薪假期等福利,而非正式員工需要自行購買保險和面臨不確定的用工期限。
當前,隨著互聯網、科技的發展以及勞動力市場對于用工靈活性的需求,一些新型的用工模式如自由職業、遠程用工等也正在不斷增加。這種新型用工模式的出現,為員工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和靈活度,但也面臨著一定的勞動保障等問題。因此,在選擇用工形式時,用人單位和員工都需要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做出最優選擇。
用工形式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勞動用工的形式有:1.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三種用工方式。2.從聘用勞動者的身份來分,有固定用工、臨時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三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什么是用工形式?
企業的用工形式可以分為直接招聘的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這三種形式。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企業的用工形式也有多種。
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三種方式。
從聘用勞動者的身份來分,有固定用工和臨時用工兩種方式。
從工作制度來分,有標準工作時工作制用工,不定時工作制用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工3種方式。
所以要確定用工的形式,還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和角色出發來選擇。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用工形式,其所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比如有簽勞動合同的用工方式,在勞動者因工受傷時,可以申請認定工傷,然后報銷相關的費用。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什么是用工形式
勞動用工形式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
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用工形式有3種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用工,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3、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的期限。
從工作制度來分用工形式有3種方式。
1、標準工時工作制:適于工作時間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
2.不定時工作制:適于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執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人員。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于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需要連續作業或工作的人員。
擴展資料:
法律性質:
勞動用工方面,主要有兩種性質的用工,即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
1、勞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
對于勞動用工來說,一旦勞動合同簽訂,勞動者即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雙方便確立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
2、勞務用工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務人員或者勞務輸出單位簽訂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的勞務合同,由勞務人員或者勞務輸出單位自行管理、自行組織生產勞動,完成合同約定工作,獲取勞務報酬。
勞務提供方并非用人單位的成員,而是平等合同的一方主體。其根據勞務合同的約定,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