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解決工程索賠及其爭議的新方式?
下面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關于解決工程索賠及其爭議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1FIDIC新合同條件對索賠程序及其爭議解決方式的改進
盡管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出版的合同條件,特別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國際上得到業主(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和政府)的廣泛采用,但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并非無懈可擊,其合同條件也在不斷地改進和完善。例如:FIDIC在1999年制訂的“新合同條件第一版”中,就對索賠的解決方式作了改進。
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規定:工程師對合同實施管理,且應行為公正;而且還規定若業主與承包商對索賠有爭議,首先應提交工程師決定,并將此作為將有爭議的索賠提交仲裁的條件。
FIDIC“新合同條件”的《施工合同條件》在其通用條件第20.1條中規定了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的程序,即:如果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條件或其他規定其有權延長工期或獲得額外付款,那么承包商必須在知悉或應當知悉該索賠事件后28d內盡快向工程師或業主發出索賠通知。該條還規定,如果承包商不照此執行,承包商將無權延長工期或得到額外付款。但該索賠通知一般很簡短,無須附上詳細的支持材料。FIDIC在此前的施工合同條件中對承包商發出該索賠通知的時限并無如此嚴格的規定,這從提高對承包商在索賠過程中的要求方面,體現了FIDIC新的合同條件“盡快解決工程索賠”的特點,以防止索賠擴大或復雜化。
緊接著,FIDIC新的《施工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應該在知悉或應當知悉該索賠事件后42d內(比原施工合同條件縮短14d),或在工程師或業主同意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或業主提交詳細的索賠報告(包括索賠的依據和證明材料,以及要求延長的工期或額外付款)。工程師或業主在收到該索賠報告或有關支持材料后42d內,或在工程師或業主建議并經承包商同意的期限內,必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若不同意,應詳細申述理由。這是FIDIC合同第一次規定要求工程師或業主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承包商提出的索賠,亦即FIDIC新的合同條件提高了對工程師或業主在索賠解決過程中的要求,也體現了FIDIC新的合同條件“盡快解決工程索賠”的特點。如果承包商未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或其他有關索賠的條款的規定,那么在對工期的延長或支付額外付款時,應考慮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合同有關索賠的規定而造成的對索賠調查的負面影響,但是承包商并不因此而失去索賠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承包商未在其知悉或應當知悉索賠事件后42d內提出詳細的索賠報告,并不影響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的權利,只不過在計算索賠補償費用時應當考慮承包商由此給業主造成的損失費用。
如果承包商對索賠有爭議,承包商可將該爭議提交DAB解決,DAB將在84d內作出決定,并說明理由。該決定的約束力與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工程師的決定”相同,對爭議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承包商和業主應立即遵照執行,除非此后的和解協議或仲裁裁決改變了DAB的決定。如果任一方對DAB的決定不滿意,必須在收到DAB的決定后28d內發出不滿意的通知。此后若在合同規定的56d的和解期限內仍達不成和解協議,則可將該索賠提交仲裁。
2FIDIC新合同條件中索賠爭議解決方式改進的原因
工程師的獨立性、公正性無法保證是FIDIC在新合同條件中采用DAB的基本原因。
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存在獨立的工程師為前提條件的基礎上的,因此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賦予工程師在管理合同方面較大的權力,例如:認定工程質量、發出暫停指令、確定工期調整時間以及確定變更單項的價格等等。特別是,原合同條件還規定了工程師解決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爭議的職能,即若業主與承包商之間出現爭議,則應先提交工程師解決,并將其作為將該爭議提交仲裁的條件。
盡管承包商可通過仲裁解決索賠,但由于仲裁審理時間較長、仲裁費用也相當可觀,故而將金額低于2萬至5萬美元的索賠提交仲裁解決幾乎不會帶來收益。因而,工程師的決定的公正性成為保證合同履行的關鍵。
然而,現實中,由于工程師受業主雇傭并由業主支付酬金,因此工程師在管理合同的過程中其公正性往往得不到滿足,嚴重影響了合同的履行。英國里丁大學的一項調查顯示,人們將“工程師”列為十大影響工程順利實施的因素之首,FIDIC的有關問卷調查也有類似的結果。
3采用DAB方式解決工程索賠爭議的特點
采用DAB方式解決索賠爭議具有如下特點:
3.1公正性
DAB由一位或三位獨立的并經承包商和業主雙方同意的專家組成,特別是其酬金由承包商和業主各分擔一半,因而從制度上保證了DAB成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3.2預防性
盡管FIDIC新合同條件不允許承包商或業主單方面征詢DAB的咨詢意見,但卻鼓勵承包商和業主共同征詢DAB的意見和建議,這一機制可有效地預防潛在的索賠爭議。例如:與DAB具有類似功能的DRB在美國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很多項目盡管設立了DRB,但從未將爭議提交DRB,合同雙方往往采用協商解決了索賠。
進一步地,由于DAB成員是由承包商和業主共同選定的獨立的專業人員,而且對工程情況熟悉,所以合同條款第20.6條規定,DAB的決定可作為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證據。這一規定使得DAB在防止索賠爭議方面具有強大的“威懾作用”,促進了索賠的友好協商解決。
3.3快速高效
由于合同文件規定DAB成員應定期考察工地現場,每年不少于三次,所以DAB成員對工程進度、質量等都比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更了解工程的特定情況,因此,與仲裁相比,DAB在對索賠爭議的評審、聽證過程大大縮短,能更快速高效地對索賠爭議作出“準仲裁性”的決定。然而,DAB的決定并不是仲裁裁決,不具有終局性的特點。
3.4非正式性
DAB的實質是采用獨立的第三方(如:工程專家)解決工程索賠爭議,其爭議解決過程具有非正式性,沒有仲裁或訴訟程序那樣正式而嚴格。DAB成員可自行、靈活地決定對索賠爭議的聽證程序,因而為低成本地解決索賠提供了一條有效的途徑。
4結論
FIDIC新的《施工合同條件》體現子“盡快解決工程索賠”的宗旨,采用DAB解決索賠爭議是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的創新。采用DAB的基本原因是作為合同條件的前提條件的“工程師的獨立性”在現實中受到質疑。DAB方式為快速高效地解決索賠爭議提供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因其公正性所形成的“威懾作用”在預防索賠爭議、促進索賠的公平合理解決方面具有更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