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我沒要孩子撫養費以后還可以要嗎(離婚時沒要撫養費現在還能要嗎)
離婚時,女方沒有向男方要撫養費,現在還可以要嗎
可以要。案由是撫養費糾紛,原告是孩子,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女方,被告是男方。
如果雙方離婚時只是約定孩子由女方撫養,沒有約定撫養費的,女方可以主張男方支付從離婚之日起至起訴時的撫養費,也可以在訴訟中確定一下之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如果雙方離婚時約定女方自行撫養孩子,男方無需支付撫養費的,起訴時還需要說明理由,比如自己的經濟條件惡化,男方有能力支付撫養費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兩年了還可以起訴要撫養費嗎
一、 離婚 兩年了還可以起訴要 撫養費 嗎? 可以,以孩子名義起訴撫養費有效期是一直到孩子十八周歲,超過十八歲,孩子沒有被 撫養權 。 撫養 義務《 民法典 》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孩子撫養費支付到什么時候?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子女撫養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寫得很清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換句話說,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時止。子女年滿18周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那什么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者未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等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學生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對于這種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父母確無給付撫養費能力,而子女能通過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擔起生活費、教育費。 三、變更 子女撫養費 的條件是什么? 1、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條件 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 離婚協議 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民法典》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 (1)隨著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后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再婚 后,繼父或繼母愿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可見,起訴撫養費的 訴訟時效 跟一般的 民事糾紛 是不一樣的。因為孩子的撫養問題是長期的,而且,也不是絕對的起訴孩子的撫養權只能在孩子18周歲之前,18周歲以后的孩子如果身患重病,自己又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這種特殊情況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
協議離婚的一人一個孩子,女方撫養的孩子在離婚時沒有要撫養費后來因為種種原因可以要求男方付撫養費嗎
你好,可以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要求。
首先,男女雙方可以就撫養費問題進行協商,如果能協商達成新的撫養費給付協議是可以的。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考慮由子女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能會予以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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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