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的財產約定的效力是怎樣的
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第一、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第二、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是指該約定對夫妻雙方產生的拘束力。
第三、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雙方對財產所作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1、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2、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
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
其一,依法達成的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其二,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其三,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3、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
在我國規定的三種約定財產制類型中,由于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對各自的財產是獨享權利,對財產債務也是各自承擔,因而這一約定不僅影響夫妻的財產關系,而且對第三人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婚內關于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夫妻婚后約定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規定婚后取得的財產,一人一半。約定合法有效。夫妻對其名下財產權屬做出的特殊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影響其效力,當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