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關于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既遂量刑標準?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
依本條的規定,自然人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