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監護權遵循什么原則(法院判決唯一監護權的條件)
離婚子女監護權確定的原則主要是什么
一、 離婚 子女監護權 確定的原則主要是什么? 1、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于 子女撫養 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 撫養 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則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這其中,“根據子女的權益”,“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是法院在確定 子女撫養權 時考慮的首要和核心因素。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 撫養權 ,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于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著所有其他原則。 2、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于子女撫養權,《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哺乳期內“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則“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確立了以子女年齡(哺乳期)作為確定子女由誰撫養的原則。在這里,哺乳期的長短,法律上雖沒有直接規定,但根據勞動部關于《 女職工 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1989年)“本規定發布前哺乳期有十個月的,也有十八個月的,是否都應按本規定執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養)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等規定可以確定哺乳期是指孩子出生后至孩子滿一周歲期間。 二、撫養權歸屬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既然是要對撫養權的判決作出歸屬的,那就不能只考慮父親或者母親個人的意愿,法庭是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上來綜合考慮兩個人的實際情況,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父親或者是母親都是法庭經過綜合審理后,認為這樣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和生活的,而失去撫養權并不代表著 監護權 就自動喪失了。
如何爭取子女的監護權,法院判決監護權的原則
關于離婚時法院確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婚姻法》尚無具體規定。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總結出以下考慮標準:
(1)支持原則: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離婚父母一方,必須就其個人品格、能力、職業狀況及其與子女間關系而言,能較好地照顧子女(尤其對年幼子女最好能親自照顧),促其身心健康發展。對物質條件與精神支持而言,更應強調對子女在心靈上、精神上的支持。
(2)繼續性原則: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決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來的教育、發展獲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雙方均與子女有良好關系的情況下,應考慮子女迄今為止大都與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慮上述兩個原則時,兼顧考慮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齡、性別。必須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齡及動機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意愿有強烈的影響時,法院應對子女的意愿加以檢驗。
離婚后未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協議分居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親權的父母一方,有與子女交往的權利(子女交往權的內容包括探視子女)有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有監督子女撫養的權利、有為子女的利益必要時管理子女財產(全部或一部)的權利。該方應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下,以何種方式適當履行對子女的上述權利。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判決。
法院判決唯一監護權的條件
法律主觀:
監護權的法律規定為未成年子女和 無民事行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 的成年人需要監護人,成年人也可以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提前為自己安排好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監護人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人應當按照什么原則?
一、監護人應當按照什么原則?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 代理 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 民法典 》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后果 監護權 歸屬一方后,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 變更監護權 。 被監護人受到侵害怎么辦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未成年人獲得損害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 1、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加害行為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里所說的損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對未成年人的 人身損害 只賠償由此而形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這些損害有時會造成財產的直接損失,有時則只造成純 精神損害 。加害行為人應賠償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所引起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 醫療費 、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誤工費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殘廢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賠償監護人因照顧而誤工所減少的收入、繼續治療費用以及殘廢生活補助費;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賠償死亡前因醫療或者搶救所花的醫藥治療費用外,還應賠償死亡所花的 喪葬費 及一定數額的撫恤費用。 3、對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并用的原則,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監護人除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同時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關于監護人應當按照什么原則已經告訴大家了,監護人應當盡力的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如果被監護人的權利受到外界的侵犯,監護人也有義務主張賠償請求權,所以不要小看監護人的作用,監護人必須好好的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代理被監護人的行為。
法院如何確定父母獲得孩子監護權
法律分析: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
愿。
事實上,婚姻中哪一方影響了孩子的監護權判決?
夫妻離婚時,子女監護權的歸屬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有利于兒童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因此一方離婚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影響不大。法院應當根據兒童身心健康的利益、保護兒童合法權益、未成年子女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