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遺囑需要公證嗎(父母寫遺囑需要公證嗎)
生前立遺囑需要公證嗎?
寫遺囑不需要公證。
遺囑不需要公證也能發生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書遺囑,符合了要式條件就發生效力,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的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2、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3、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4、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時刻,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
遺囑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2、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3、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存在多份遺囑時,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兩份遺囑不沖突的地方同時有效,存在沖突的地方以最后一份為準;如果在公證遺囑之后,老人重新立遺囑,那么需要經過公證后才會以新遺囑為準,否則無論有多少新遺囑,只要沒公正,都應當以原來的公正遺囑為準,如果新遺囑也公正了,那么以公正的最新的遺囑為準;對于老人的遺產,有遺囑的,應當按照有效遺囑為準繼承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手寫書遺囑需要公證嗎
手寫遺囑不需要公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會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公證。
自然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遺囑一般適用于以下情況:
1、有財產需要分配的個人:遺囑適用于有一定財產需要合理分配的個人,例如房產、股票、存款等;
2、有遺產分配意愿的個人:如果個人有特定的遺產分配意愿,例如想將房產留給某個特定的家庭成員,那么遺囑可以保證這種意愿得到實現;
3、需要指定監護人的父母:如果父母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殘疾子女需要照顧,那么遺囑可以指定監護人,保證孩子的生活得到良好的照顧;
4、需要保障家庭穩定的個人:如果個人想要保障家庭穩定,例如遺囑中規定將遺產留給配偶或子女,那么遺囑可以幫助實現這種意愿。
遺囑應當具備以下要素:
1、書面形式: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可以手寫、打印、打字等方式,但必須由遺者本人簽名或者指定代理人代簽,并注明日期;
2、遺囑人的真實意思:遺囑應當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不得受到欺詐、脅迫等非自愿因素的影響;
3、遺產的分配方式:遺囑應當明確規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包括遺產的具體組成、分配的比例、受遺產人的身份等;
4、遺囑的效力:遺囑應當規定遺囑的效力,即遺囑的生效時間和條件;
綜上所述,如果遺囑涉及到財產分配、監護權、撫養費等重要事項,建議當事人在遺囑中詳細說明相關情況,并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遺囑的效力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遺囑寫了必須去公證嗎
法律主觀:
遺囑 有各種合法形式,包括 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錄音遺囑 、 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須公證。 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未經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不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都是有效的,但公正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可靠的方式,能夠避免對于遺囑真實性所產生的糾紛,推薦采取 公正遺囑 的方式。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 證人 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遺囑需要公證嗎
法律分析:遺囑不需要公證就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在當事人做出財產分配的意思表示,以及特定的生效條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經過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個人遺囑需要公證嗎
個人遺產不需要公證。
一般來說,公證與否并不是遺囑生效的法定強制條件。因此,即使是未經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等的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當事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是否需要辦理公證手續,這要看選擇的是哪一種遺囑形式。若是公證遺囑,則必須要辦理公證,而其他的遺囑,如口頭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則法律上面并沒有強制要求辦理公證,此時辦理公證也可,不辦理也可,不會對遺囑的效力造成什么影響。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產繼承有什么分配方法?
在法定繼承中,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放棄繼承或繼承權喪失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也就是說,在沒有特殊情況時,(如某一繼承人盡了絕大部分贍養義務,而另一人則幾乎沒盡贍養義務),各繼承人分得相同遺產。須指出的事,在農村,有的地方對出嫁女兒不分或少分遺產的做法是錯誤的,出嫁女兒也有平等的繼承權,應分得相同的遺產份額。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
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以適當比其他繼承人多分一些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遺產;對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但若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愿意盡扶養義務,而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并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則不應因此而減少其遺產分配份額;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遺產。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往往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具體的方式,而其中就包括了公證遺囑,此時是通過公證方式來訂立遺囑,如果沒有辦理公證手續,自然無法形成公證遺囑。但除此之外,通過其他形式訂立的遺囑,并不要求必須要辦理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