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法律適用及意義是怎樣的
假釋是什么意思以及什么條件下適用假釋
法律解析:
假釋,是指被判處剝奪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時間后,按照一定程序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的假釋,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 判處無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對其提前釋放。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以上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司法解釋,這種特殊情況指的是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那么,在我國要辦理假釋,應該怎么辦呢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辦理假釋的程序同減刑一樣,即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設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因此,要辦理假釋,必須由執行機關先提出假釋建議書,并按照上述的法定程序嚴格辦理方有效。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什么意思以及什么條件下適用假釋
1、適用假釋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對判處其他刑罰的罪犯不適。
2、假釋只能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之后才能對罪犯適用。
3、適用假釋的對象必須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才能適用假釋。
1. 適用假釋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對判處其他刑罰的罪犯不適。
被判拘役的犯罪人,其監禁期最長也只有6個月,如果再加上被羈押的時間折抵,罪犯被實際實行的監禁時間更短,適用假釋沒有意義。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只有在被減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后才能適用假釋。被判處非監禁刑的罪犯,其自由沒有被剝奪,不存在假釋問題。
2. 假釋只能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之后才能對罪犯適用。
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13年以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原判刑罰的1/2以上,如果確有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假釋。但是,如果出現特殊情節,也可以不受這些限制。所謂殊情節,一般是指罪犯有特殊立功表現。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問題曾作了如下解釋:“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受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3. 適用假釋的對象必須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才能適用假釋。
什么是確有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問題作了如下解釋:“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偵破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 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 在搶險救災或名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 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刑法第78條規定的應當減刑的六種表現之一的情形。
對罪犯適用假釋,只要符合假釋的上述條件,無論原判決所確認的刑罰的輕重,都可適用假釋。
假釋是什么意思以及什么條件下適用假釋
一、假釋定義:
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二、假釋的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
(1)適用假釋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對判處其他刑罰的罪犯不適。
(2)假釋只能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之后才能對罪犯適用。
(3)適用假釋的對象必須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才能適用假釋。
三、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偵破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 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 在搶險救災或名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 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適用假釋的條件如下:(一)前提條件 假釋只適用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此,對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人,不得假釋。判處管制的,因為并沒有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存在假釋問題判處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適用假釋沒有實際意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也不存在假釋問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能直接適用假釋,只有將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備適用假釋條件的,才可以假釋。(二)執行刑期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人。這一方面是因為只有經過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斷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現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濫用假釋,避免引起刑罰執行的混亂,避免損害刑罰的嚴肅性與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根據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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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釋,怎樣才可以假釋,假釋期間要注意什么
【假釋】
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2、縱觀世界各國的假釋規定,大多數國家對適用假釋的對象沒有限制,但也有一些國家對假釋的適用對象有限制。例如,意大利刑法中明確規定對瀆職犯罪、財產罪、殺傷罪等的犯罪分子不得適用假釋;蘇俄刑法中以其對特別危險的累犯以及犯有法定嚴重罪行的罪犯不得適用假釋的規定對假釋適用的對象作了嚴格的限制,大大縮小了假釋適用的范圍。在中國,79刑法對于適用假釋的對象沒有犯罪性質和犯罪人種類上的限制。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0日在《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對罪行嚴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的減刑、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及至1997年刑法在這一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于第81條第2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這是新刑法對假釋對象的明確限制。
3、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法定的對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于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 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二、 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
(三)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四)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么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于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假釋的相關修正】
十七、將刑法第八十五條修改為:“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十八、將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1] 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假釋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第一是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較短,或者沒有關押,不適用假釋;第二是適用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已經執行一定時間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經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已經執行10年以上的刑期。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體現刑罰的嚴肅性,才能通過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不再危害社會;第三是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認真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過教育、改造和學習,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深刻的認識,并以實際行動來證實自己確實痛改前非,改惡從善,釋放出獄后不會重操舊業或者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也就是說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的時候,應該考慮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這就是說,法律對犯罪分子進行假釋的時候,既考慮了他的犯罪的危險性,也考慮了對所居住的社區安全的影響對犯罪分子假釋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