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行政復議前置的案件主要有哪些
什么是復議前置?其行政案件有哪些?
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行政案件有:(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針對“什么是復議前置?”和“其行政案件有哪些?”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復議前置的三種情形
復議前置的三種情形如下:
1.行政許可案件。在行政許可案件中,申請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經過復議后再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因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一種行政行為,如果申請人不滿意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該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讓行政機關有機會重新審查和決定。
2.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申請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經過復議后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因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一種行政行為,如果申請人不滿意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該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讓行政機關有機會重新審查和決定。
3.行政強制執行案件。在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中,申請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經過復議后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因為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一種強制措施,如果申請人不滿意行政機關的強制措施,應該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讓行政機關有機會重新審查和決定。
4.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種情形并不是所有行政訴訟案件都必須先進行復議申請。在其他行政訴訟案件中,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需要先進行復議申請。因此,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先進行復議申請。
總之,復議前置是行政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程序,申請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經過復議后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情形中,復議前置是必須的。申請人在行政訴訟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先進行復議申請。
在行政法中,哪些要采用行政復議前置?
1、復議選擇型――復議與訴訟銜接關系的原則。凡是屬于復議范圍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屬于其他類型的,均應認為屬于此種。2、復議選擇兼終局型――在復議和訴訟之間自由選擇,但選擇復議后不得提起訴訟。包括:《中 國公民處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處境管理法》。3、復議前置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復議后選擇裁決終局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5、復議終局型――一種是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而不屬于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案件;一種是既屬于行政復議又屬于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行政復議前置的3種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
復議前置的具體情形包括三種,如下: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前置設立的目的:
(一)復議前置有利于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監督,一旦下級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糾紛,由上級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僅可以及時了解本系統或本地區的工作情況,而且還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強化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
(二)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前置案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處理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專門的知識,確立行政復議前置原則,便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使這些行政爭議得以及時解決。
(三)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前置行政案件數量大,復雜程度不一,確立行政復議先行處理原則,可以使大量的這些行政案件解決于行政復議程序之中,可以減輕法院行政審判的壓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審理經過復議仍解決不了的行政爭議案件。
(四)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相比,較短的復議期限、簡易的復議程序,使得行政相對人在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行政糾紛時可以進一步節約救濟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必須行政復議前置的案件
法律主觀:
必須行政復議前置的案件主要是以下幾種:治安行政處罰案件;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法律其他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行政復議前置的有幾種情形
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如下: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7、工傷保險案件;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復議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復議前置的情形有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納稅爭議;禁止或限制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1、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
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確權性行政行為侵犯其自然資源使用權、所有權。關于自然資源權益的確權行為需要復議前置的規定比較復雜,涉及的既有《行政復議法》的具體條款,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釋。
確定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一般是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屬職權,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政策性,而且此類爭議往往情況復雜、糾紛時間長、容易引起集團訴訟。復議前置有利于調動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平息糾紛。
2、納稅爭議:交不交、誰來交、交多少、怎么交。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納稅爭議需要復議前置,具體可以表述為涉及稅收款額的“交不交、誰來交、交多少、怎么交”時,才需要復議前置。
3、禁止或限制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不服反壟斷執法機構禁止或限制經營者集中的行為,需要先經復議后才能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