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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多久(試用期一個月不簽勞動合法嗎)

2023.12.26 57人閱讀
導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試用期最長是多久?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拓展資料: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一年合同最多多長時間試用期

一年合同最多不得超過二個月試用期。

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上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需要對不簽勞動合同和不繳納社保進行賠償和補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少時間

《勞動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關于勞動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少時間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勞動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少時間

1、《勞動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1、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均口頭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職登記表中注明,或只單獨簽訂試用合同)與勞動者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該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會處于被動地位而導致敗訴。

2、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一些地方性法規更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

勞動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少時間

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對于試用期的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其他。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根據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員工的試用期限也不同,最長的試用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若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滿一年且在三個月以上,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若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我國對試用期的具體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的工資標準要符合下列兩個原則: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試用期可否中止重新計算:

1、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所以試用期是不能中止重新計算的,如果重復約定試用期的,侵犯勞動者利益。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應當注意的事項如下:

1、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如果約定試用期的,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本條中還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關于試用的期限,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內的辭退應當合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4、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由此看來,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實踐中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其實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5、 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應當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1、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是不能超過六個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情形包括: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個月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個月

法律主觀:

(一)試用期屬法律規定的約定條款之一。由于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證明了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后,才能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 勞動合同期限 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期限中。其中,六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兩年以下,分別含六個月、一年、兩年。故此,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并非可隨意約定。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 (二)試用期只能試用一次!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僅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那種在與勞動者 續訂勞動合同 時以重新 約定試用期 為由,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的做法是違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三)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 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沒有依據以上規定,隨意約定試用期,且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時間不相匹配,該用人單位在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時,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但是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的規定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一般分為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仲裁審理。

一、當事人申請:當事人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證據。

二、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四、仲裁審理: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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