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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指定繼承要公證嗎(財產繼承公證手續)

2023.12.29 300人閱讀
導讀:遺產繼承公證的適用條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遺留有財產(股票、基金、房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其繼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遺囑受益人)需要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遺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如下: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遺產繼承必須要進行繼承公證嗎

遺產繼承不一定要辦理繼承公證。公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遺產糾紛,如果您和其他繼承人對于繼承的財產有明確的劃分,可以不需要公證。但是由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不同的情況,而且隨時可能會發生變故,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建議您最好還是去辦理公證為好。這也是日后出現風險后,可以向法院提交的有力證據。

遺產繼承公證的適用條件:公民去世以后,如遺留有財產(股票、基金、房產、銀行存款、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其繼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遺囑受益人)需要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

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如下: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注意: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死者的婚姻證明;

注意:婚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后,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遺產繼承必須要公證嗎

法律主觀:

遺產繼承不需要公證。遺產繼承作為一種繼承方式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不需要公證的,當然,如果需要公正的也可以到專門的公證機構去辦理,相關程序參照 法律依據 。公證不是遺產繼承的必經程序。但為了以防對財產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所以,只要合法就具 有法律效力 ,不需要公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產繼承必須公證嗎

法律主觀: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 遺產繼承公證 必須公正嗎?”問題回復如下:   一,不是,只有需要過戶的遺產是必須經過 繼承 公證的,其他的遺產,只要各 繼承人 之間,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公證(比如現金等);   二,法定遺產繼承公證須提交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的居民 身份證 、戶口簿、 社保 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 代理 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 死亡證明 、注銷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 法定繼承 ,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6, 法定繼承人 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 繼承權 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法律客觀: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 強制執行 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 收養 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 證據保全 、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 知識產權 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 遺囑公證 和保管 遺囑 ,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 清算 、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 抵押 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 法律咨詢 ;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遺產繼承的一定要公證嗎

一般不需要公證,只有需要過戶的遺產是必須經過繼承公證的,其他的遺產,只要各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公證。遺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關于遺產繼承的是否一定要公證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遺產繼承的一定要公證嗎

1、遺產繼承一般不需要公證,只有需要過戶的遺產是必須經過繼承公證的,其他的遺產,只要各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公證。遺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法律規定,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遺產繼承唯一法定繼承人還用公證嗎

1、在進行遺產繼承的時候,如果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那么也需要進行公證,公證主要是公證這個證明,如果戶籍在一個戶口本上就不用公證親屬關系,但是如果要辦理房產過戶的話就需要繼承遺產公證。

2、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房產繼承一定要公證嗎

法律規定房屋繼承必須公證。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不能直接進行房地產權屬變更的登記,需先進行“繼承權公證”。繼承人攜帶戶口簿、房產證、死者死亡證明以及單位或街道開出的有關證件材料,到公證部門(市房產中心大廳設有公證窗口)進行“繼承權公證”,經審核后繼承人將得到“繼承權公證書”。

公證時,需要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到公證部門簽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場,子女的子女若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監護人到場代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親和哥哥自愿放棄繼承權,那在公證部門現場簽字時,他們需明確表示放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的指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的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遺產的保管】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轉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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