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詐騙罪呢(什么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的名詞解釋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法律主觀: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一、合同詐騙罪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二、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范圍的特殊性。(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限于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4)本罪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三、合同詐騙犯罪如何處罰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性質較為惡劣,要受到相應的刑罰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68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什么叫合同詐騙罪
法律主觀:
合同詐騙罪指的是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出于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能夠體現一定的市場秩序,與市場秩序無關以及主要不受市場調整的各種“合同”“協議,通常情況下不應視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
(一)構成要件
1.本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管理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實行了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且所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1)詐騙行為發生在合同的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
(2)對于本罪中“合同”的范圍,應當從是否發生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是否體現市場交易關系作為確定的標準,具體可從合同是否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合同是否規定財產流轉的內容,反映市場交易關系;合同內容是否具有雙務、有償性三個方面判定。
(3)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規定將本罪中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規定為2萬元。3.本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實施,也可以是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單位犯本罪時,實行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相關條款規定判處刑罰。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7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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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在客觀表現方面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達到數額較大的,便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法律分析:行為人利用建設工程詐騙對方當事人的錢財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
俞維華:浙江省高級法院法官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由于刑法第224條采用了“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表述,很多人認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指的是真實的合同,合同詐騙罪是發生在簽訂、履行真實合同過程中的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劉曉虎在《在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要點與適用》條中提出:“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必須進行與合同內容有關的經濟活動。”“既然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就必然要求行為人實施擾亂市場秩序的經濟活動。”“如果行為人客觀上沒有進行任何與合同內容有關的經濟活動,‘合同’就意味著只是一個道具,并沒有實質性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我不同意這種觀點。
準確地說,合同詐騙罪不是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詐騙,而是以合同簽訂和履行為名的詐騙。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并不是依法成立的真實合同,只是詐騙的道具或幌子。這有幾個原因:
1.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它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民事主體簽訂和履行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合同約定的利益,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任何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都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因此,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簽訂、履行合同”,不是指真實的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而是指以簽訂、履行合同為表象,侵害他人財物的行為。
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列舉的合同詐騙類型,不是真實的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而是以簽訂、履行合同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除第(五)項“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列舉了四種合同詐騙罪: (一)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三)無實際履行能力,通過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額合同,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這四種行為都是在沒有合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以簽訂、履行合同為名,誘騙對方交付財物的行為。
3.從立法背景看,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目的是為了打擊以簽訂、履行合同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合同詐騙罪。改革開放初期,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合同詐騙獲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 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規定以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并對如何區分簽訂經濟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作了如下規定:
"1.個人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保證,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與其他單位、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個人雖有一定能力或保證履行合同,但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按經濟合同糾紛處理。
"2.國有單位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履行合同能力,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合同,給對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按照詐騙罪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對方要求返還被騙財物,可以從寬處理。
"3.國有單位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但其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采用夸大履約能力的方法取得對方的信任,與之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雖已積極努力履行,但不能完全履行的,按經濟合同糾紛處理。”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 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了如何認定經濟合同詐騙: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是非法占有,是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以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造成較大損失的:1 .虛構主體;2.冒用他人名義;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證件、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實情況,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5.隱瞞真實情況,利用抵押物、債權憑證等。認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支付金錢或物品。
“(二)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以及其他保證合同履行的財產逃匿的;
“(三)揮霍對方為保證履行合同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及其他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利用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等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保證合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等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后,支付部分貨款并開始履行合同,騙取全部貨款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的
《解釋》規定的“冒用經濟合同”的六種形式,都是不履行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
圖,而以簽訂、履行合同詐騙他人財物的行為。
1997年刑法修訂時,立法機關把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合同詐騙罪就是上述《解答》、《解釋》中所稱的“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式騙取財物”“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4.我國刑法把合同詐騙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并不意味著合同詐騙的行為人必須是從事經濟活動的市場主體,而是因為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對象是從事經濟活動的市場主體,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所以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不一定是從事與合同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市場主體,但合同詐騙罪的被害人一定是從事與合同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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